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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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二;蜂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 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 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 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 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
2、储 能电站监控系统等(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 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是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责 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 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3、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 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 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 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
4、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 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 隐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 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
5、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 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 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7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
6、施事故的隐 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 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7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 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
7、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十一条【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 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 定。第十二条【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 算。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 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 供负荷。(三)在认定
8、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 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第十四条【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 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 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第十五条【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
9、源 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 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 等予以确定。(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 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国家
10、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 总结。(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 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第四章排查治理第十八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
11、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 防控责任;(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保障要素投入】电
12、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 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第二十一条【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 级的原则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 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 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见附表1) O第二十三条【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
13、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 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 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 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 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第二十四条【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 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 改责任、整改资金
14、、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 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 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
15、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 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 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 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 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施工和生产。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
16、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 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 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 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
17、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也对承包单位的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 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
18、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 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 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 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 局。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 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
19、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 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 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 构。第三十九条【罚则】
20、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进行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V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电监安全(2013 )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2 ) 43号
21、)同时废止。附表1年 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填报单位:类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累计落实 隐患治理 资金应开展 家数实际开展家数覆盖率排查 数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己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己整改 数量整改率(家)(家)(%)(项 )(项)(%)(项)(项)(%)(项)(项)(%)(万元)(1)(2)(3)(4)(5)(6)(7)(8)(9)(10)(11)(12)(13)合计1.人身安全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 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 患4.大坝安全隐患5.电力监控系统网 络安全隐患6.安全管理隐患7.其他隐患8.上年度累计未整 改隐患注:统计数据为每
22、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级以上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15-附表2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时间:年 月曰隐患名称:评估等级:隐患所属单位:隐患评估时间:年月日安全第一责任人:电话:整改负责人:电话:隐患现状:隐患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防控措施: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计划:应急预案简述: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附件2关于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安
23、全隐患排查治理最新规定,进一步强化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维护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修订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修订必要性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 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 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二是适应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电 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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