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健全工 程运行管护机制,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 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灌区改造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以下简称“灌区标准 化”)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大型灌区是指设 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 积在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第
2、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 发力”治水思路,强化灌区体制机制法治建设,推进灌区管 理信息化智慧化,构建工程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遵循“强 基固本、建管并重、开拓创新、智慧引领”理念,逐步夯实 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提升灌区 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灌区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 效益。第四条灌区标准化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分级组织、分第三十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灌区管理主 体、水费计收、灌排设施现状及运维等情况,将所管辖大中 型灌区划分为A、B、C三
3、类,实施动态管理,并报省水利厅 核准同意后,分类进行标准化管理评价。其中,C类灌区评价标准为达标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 平达到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B类灌区评价标准为 示范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平达到区域示范水平;A类灌区 评价标准为省级先进标准,灌区运行管理水平达到全省先进 水平。纳入国家续建配套与现代化节水改造、利用省财政资 金实施改造的大中型灌区,至少应划分为B类灌区。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分类标准A类B类C类灌区有独立管理机构 或由明确的内设部门 管理,管理机构或部 门组织健全,满足运 行管理需要。灌区有独立管理机构 或由明确的内设部门 管理,管理机构或部 门组织、人员基本满
4、 足运行管理需要。灌区无专门的管理机 构,由其他灌区管理 主体管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 础条件较好,水价机 制健全、水费收缴率 较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 础相对较好,水价形 成机制较好、有一定 的收费基础。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基础较差,未收或 部分收取灌溉水费。灌排设施完善,管护 基础较好。灌排设施较为完善,有一定的管护基础。灌排设施存在短板, 管护条件相对一般。第三十六条 省水利厅组织制定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市、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主体要依照评价标准推进灌区 标准化管理工作,分类进行自评及评价赋分。灌区标准化管 理评价实行千分制,自评及市级评价
5、达到省级评价标准的, 可自愿申报“标准化管理省级先进灌区“;满足水利部评价 条件的,可申报水利部评价。第三十七条 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分为灌区管理主体 自评、县级复核、市级评价、省级年度评价以及“标准化管 理省级先进灌区”评价,具体详见评价标准。第三十八条 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大禹杯 (河湖湾长制)”竞赛等考核内容。省水利厅在分配省以上 水利发展资金时,将充分考虑灌区标准化管理的开展情况及 实际绩效。第四章管理保障第三十九条标准化管理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灌区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定期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标准化管理工作。要积极 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发
6、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 门的支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按本细则和相关规范规 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指导 所辖灌区管理主体优化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细化标准化管 理工作手册,制订或修改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稳步推进标 准化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经费。 要落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 45号)等文件要求,将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建设未达到设 计标准的要加大投入尽快达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机构要按照专
7、业化、物业化管理的思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 力推行事企分开、工程管养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积 极培育发展工程养护维修、物业管理等市场主体。引导和鼓 励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等企业和行业 协会参与灌区标准化管理。第四十二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加强灌区标准化管理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灌区 管理,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水利厅将以专项调研、 座谈交流及暗访等形式对灌区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 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灌区管理主体应按要求及时落实整 改。对问题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省水利厅将约谈、通 报相关市、县及
8、灌区管理主体,整改情况与下一年度省以上 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挂钩。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具备标准化管理条件的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辽水农2020) 29号)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类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灌区标准化 管理创建,对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通过试点 先行,示范引领,稳步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灌区标 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灌区
9、标准化管理工作,市、 县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 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灌区标准化管理主体(简称“灌区管理主体”)应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 本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扎实开展灌区标准化管理工 作。省水利厅统一制定灌区标准化管理相关标准和评价指 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各灌区管理主体结 合实际分类实施。第五条.“十四五”期间,强化工程安全管理,落实管 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 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灌区标准化管理。2022年底前,市、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灌区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全面 启动标
10、准化管理工作,完成试点示范灌区创建;2024年底前, 全省大中型灌区基本实现标准化管理。第六条 灌区管理主体(包括灌区管理机构和其他灌区 管理主体)是落实灌区标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灌区标 准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灌区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管理灌区或以管理灌区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其他 灌区管理主体指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 承担灌区标准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水利服务 站、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从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扎实开展标准化管理工 作。其他灌区管理主体可着重推进安全管理、工
11、程管理和供 用水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灌区管理主体管理的堤防、 水库(低坝枢纽)、水闸、泵站等其他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化 规定及标准执行。第八条灌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灌区职能和批复的管理 体制改革方案或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 分职能职责、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且满足运行管理需 要,全面核定落实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财政 补助经费。应结合灌区工程实际,合理确定管理职责范围, 确保职责界限清晰;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农民用水合 作组织参与的灌区管理模式;逐步推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 和物业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灌区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九条 灌区管理主体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大中型 灌区 标准化 管理 实施细则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