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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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 精准助力推进我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引导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 促进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 断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 动但注
2、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反垄 断合规制度,预防反垄断法律风险。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 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本指引所称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是指在数字经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 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不合规行为,引发 法律责任、
3、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 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数字经济领域的经 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合规培训等 管理活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精 神,结合本省实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江西省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以下
4、简称指引)。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 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 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2022年8月1日,新修 订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强化反垄断, 依法规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 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指出数字经济领域要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5、。2022年1月,江西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实施数字经济做优 做强一号发展工程,标志着数字经济成为江西省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 上下掀起了大力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的 热潮。2022年10月,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 平竞争政策实施的若干措施,形成了我省公平竞争顶层设计政策框架,对健全数字经济公 平竞争监管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规范与支持发展并重,制定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公 平竞争的相关措施。维护数字经济领域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打造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成为我省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的重要任务。随
6、着全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面临新形势、 新任务和新挑战,现行传统监管执法模式与思路已不能满足当前我省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 展的需要。据此,着力推动反垄断监管防线前移,为经营者提供高效务实管用的指引, 是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监管、创新和完善数字经济市场治理体系的积极探索,也是市场 监管部门阵厉奋发强化保障全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的务实举措,更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指引将 对引导我省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强化反垄断合规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反 垄断风险,
7、保障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全省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构建江西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引擎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二、指引的主要特点(一)对接新反垄断法,凸显数字经济特性,突出系统性。伴随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 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区块链技术 等优势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互联网平 台更是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生态功能,数字经济日渐成为 科技创新和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推动力。与此同时,数
8、字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和市场集中 度越来越高的趋势逐渐显现,互联网平台等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 势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 破坏行业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经营者自身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作出专门规定,回应 了数字经济发展新问题,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作为促进新反垄断 法深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指引坚持系统观念,注重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 为依据,在深入把握数字经济领域发展和反垄断监管双重规律框架下,从倡导经营者主体责 任、提
9、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明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识别路径、厘清合规重点事 项、倡导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等多个层面,为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全视野谋划、全周期实 施、整体性推进反垄断合规经营提供较为具体明确的提示指导,力求为经营者投资兴业、规 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合规环境。(二)深入合规场景解读、贴近合规管理应用,突出操作性。数字经济条件下,新技术 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表现场景同样丰富多样。指引的制定 坚持一切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运行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形势下数字经济合规经营的实际 问题,在充分调研数字经济产业、场景和赛道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其他省(市、
10、区)以及国 外主要司法辖区经验,系统梳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难点,针对 不同数字经济场景下经营者合规事项和风险等现实场景,大胆探索分类分级的提示和引导方 式,体现了较强的实践应用价值。通过分层次、场景化、前瞻性的合规事项和风险等清单化 的列举和描述,将有助于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更加直观地理解国内外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定, 更加便利地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更加有效地防范境内外反垄断风险,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 竞争和合作,更加自信地实施自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强化经营合规意识,注重监管关口前移,突出指导性。数字经济经营者主动落实 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秉持
11、反垄断监管执法新理念,构建高效、 务实、管用的反垄断合规模式,激发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意识,服务 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是制 定实施指引的根本目的所在。一方面,通过执法实践分析,由于反垄断法律法规专业性 强,合规管理要求高,相关领域经营者触发反垄断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大多集中在对反垄 断法律认识和法律风险认知的缺乏上。反垄断领域的一分预防胜过十分的救济,从经营者源头提供一个科学的反垄断法律风险指引,并提示经营者能够以加强自我管理方式自觉遵 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现代反垄断法治预防体系的核心。另一方面,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 条
12、监管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建设内容。事前监管重在立足反垄断监管执法哨口前移,为 经营者设置红绿灯,开绿灯引导发展,鼓励创新;亮红灯明确规则、划出底线。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中普遍存在的反垄断红线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制度不健全、反垄断风险不预警、反垄断合规管理绩效不佳等突出问题,指引较为详实地阐明厘清了 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可为边界和竞争行为底线,不仅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选择 从正确赛道创新创业、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相对精细的释明和指导,而且为营造全省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从而为全力打造顺应人民美好生活 向往的数字经济有效市场贡献江西力量。三 指引主要内容(一
13、)总则。主要包括指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等内容。(二)合规风险识别。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结合数字 经济特性和应用场景分级描述了数字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具有数字经济特性的高风险 行为。(三)合规重点事项。从承诺合规、配合调查、提出与撤回承诺、积极举证、豁免和适 用除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投诉和举报等七个方面梳理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合规重点 事项。(四)合规制度建设。规定了倡导合规文化、引导行业合规、建立合规制度、开展合规培训、评估合规风险、寻求合规咨询与指导、处置合规风险和合规数字管理等相关内容。(五)附则。对指引的效力、解释和施行日期进行说明。第
14、二章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风险的识别第四条禁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实施反 垄断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禁止的垄断协议。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可以 是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方式, 进行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具有数字经济特性的违法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一)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
15、、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领域的经营者约 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或算法,固定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 手续费等费用,或者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二)芯片、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元器件等领域的经营者以限制产量或特定 类型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方式限制产(销)量;(三)芯片、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经营者划分销售地域、销售 对象、市场份额、原材料市场的采购;(四)5G、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VR/AR)、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经营者限制购买新技术、 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方式;(五)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的经营者联合抵制与特定经
16、营者进行交易;(六)5G、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涉及统一标准和定价、 划分市场、共同抵制、拒绝交易的规则、规定、建议或者决议。第六条具有数字经济特性的违法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一)芯片、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数字藏品等领域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价格,且经营者不能够证明该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芯片、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数字藏品等领域的经营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的最低价格,且经营者不能够证明该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七条具有数字经济特性的高风险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一)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数字文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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