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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为确保做 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 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 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定范围和原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 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 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
2、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章认定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 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 作。第八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 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 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
3、级(或专 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 (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 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第九条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以学生家长单位 及地方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作为基本依据。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是参照石家庄市 经济困难家庭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及我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确 定的,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 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统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类):是指有学生家长单位及 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家庭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 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
4、难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优先考虑:(1)烈士子女;(2)孤残学生,无任何经 济收入来源者;(3)单亲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 源或保障者;(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特殊困 难者;(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者。家庭经 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o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类):是指有学生家长单位及地方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家庭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 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 先考虑:(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经济收入较低;(2)家庭 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且经济困难;(3)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 致经济负担过重;(4)家庭有其它
5、特殊情况导致贫困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o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类):是指有学生家长单位及 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其家庭能支付部分个人生活 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 比例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o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 前,向在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XX大学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6、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 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 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要求注明经办人姓名和联 系电话。已被所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年需 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XX大学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第十三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学校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指导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组织学生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 负责收集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第十四条年级(或
7、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和XX大学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认 定标准,并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 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 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 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 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 (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8、要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 议,将审核通过的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报学生处。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 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 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七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XX大学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学生处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 下,建
9、立学校和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经济困 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九条为体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动态性,学生 处每年年底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二十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以及本年 度的评奖、评优资格,并收回所受资助(奖励)钱物。情节 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 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第二十一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 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好调整并 上报学生处。第二十二条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院和 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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