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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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 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
2、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 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 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 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 和长效的推动机制。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 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三)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 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 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
4、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和引导。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 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 大数据、应急、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机制,推 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第八条 国家工作
5、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 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 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需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规 划、建设和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参与其管理或者 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第十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 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 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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