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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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 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考 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 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 考试报名、时间、类别、方式等由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 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在考试举行三个月前向社会 公布。第二章组织管理第
2、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 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 管理系统。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 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 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 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 体承担。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第五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 保护。兽医行
3、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 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 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 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 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第二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 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
4、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 目录;(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 的乡村兽医。第八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 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 试卷等,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标准颁发 执业兽
5、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第三章执业备案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 案。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 (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 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第十四条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备案信息表;(二)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 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
6、学历证明、职业 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第十五条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备案机关应当优化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实现网上统一办 理,提高备案效率。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 的动物诊疗机构;在不同县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分别 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更新 备案信息。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第十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十八条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等除外
7、。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 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 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健康检查、采样、配药、 给药、针灸等活动,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辅助开展手术、剖 检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 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 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 疗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 文件。
8、第二H一条 参加动物诊疗教学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 学生和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在动物诊疗机构中参加工 作实践的兽医相关专业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兽医师监督、指导 下协助参与动物诊疗活动。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第二十三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 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发现可能与兽药和兽医器械
9、使用 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 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诊疗废弃物。第二十五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 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 疗。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和动物
10、疫情扑灭活动,执业兽医所在单位和乡村兽医不得阻 碍、拒绝。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可以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 业活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的;(二)超出备案所在
11、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 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H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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