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
《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加快建设全国知名红色文化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 全域旅游,推动寻乌旅游经济发展,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 寻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寻乌县 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 包括寻乌县菖蒲乡菖蒲村北门小组、上街小组部分集体土地 及地上房屋、附属物、
2、构筑物等,具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确 定的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寻乌县人民政府为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 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 寻乌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 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委 托菖蒲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征 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三、征收补偿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一)房屋签约阶段第一阶段: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第二阶段: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0月9日。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 则选
3、择坟墓安置地。2.搬迁费按大坟8000元、中坟5000元、小坟3000元计算, 其中大坟按1800元、中小坟按1500元的标准直接补偿给坟 主,每增加一个金斗增加补偿1000元。其余直接补偿至公墓 管理单位作为公墓区建设费用。十一、违法建筑处理办法(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 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被征收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恢复土地原状,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 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
4、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 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 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保障与监督(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 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 人,视为补偿到位。(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安 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人民政 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 期限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 征收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
5、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在征地拆迂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 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 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 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 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 公开。(七)党员干部和国
6、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 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 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 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 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 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 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 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 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八)纪委、监委设立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2388), 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7、(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 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十三、其他事项(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流转、租赁的,由 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流转、租赁关系。(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农作 物,不得抢建、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或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 予补偿。(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执 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 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 学校或者被征
8、收安置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 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 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六)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2 .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结构认定标准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二)房屋搬迁阶段第一阶段:2022年10月9日前;第二阶段:2022年10月19日前。四、征地补偿安置(一)寻乌县菖蒲乡红色文化旅游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9、征 收范围包括寻乌县菖蒲乡菖蒲村北门小组、上街小组部分集 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以征收土地预 公告确定的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经调查,拟征收土地地 类为耕地、旱地,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土地面积 约为19. 95亩,青苗种类主要为水稻、蔬菜等。(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 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 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 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三)各地类的征
10、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等,根据寻 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寻府字2020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分别按照相 应区片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2)。(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 12号)、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 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 293号)、寻乌县被征地农民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寻府发20164号)等文件执 行。五、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1 .农
11、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 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有效证件认定。2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 且不存在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房屋,自愿申报并按时签 约、搬迁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不申报、不按时签 约或不按时搬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1)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等有关 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 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 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3)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寻乌县 菖蒲 红色 文化 旅游 提升 改造 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 征收 房屋 拆迁 补偿 安置 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