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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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 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 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 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2、条例实验动物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科技部 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处罚原则】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规范 行使裁量权,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 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 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 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三十三条【查封扣押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
3、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决定建议第三十四条【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 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违法主体;(二)违法行为实施时间;(三)违法行为实施地点;(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五)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十五条【处罚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执法 职能部门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 后,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
4、体和违法事实;(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三)属于科技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四)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第三十六条【预先告知】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 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节陈述申辩第三十七条【陈述申辩期限】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 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三十八条【听取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
5、立的,应当采 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听证第三十九条【听证条件】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 的;(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 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
6、数额 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听证申请】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 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 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第四H一条【听证要求】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 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 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
7、终 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听证要求】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 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 员、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十三条【听证回避】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 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 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 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四条【听证程序】听证应按照下列
8、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 出有关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 质证;(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 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 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行政 处罚建议。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法制审核第四十五条【法制审核的
9、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 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 形。第四十六条【法制审核】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情形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案件 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 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第九节决定和送达第四十七条【作出决
10、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 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 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 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 罚决定。第四十八条【制作与送达决定书】经科技部负责人批 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1、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办案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 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 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 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 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章行政处
12、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条【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第五H一条【延期申请】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 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执法职能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第五十二条【执行催告】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务,并告知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 权。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载
13、明金额和给付方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 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第五十四条【罚款的执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 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 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 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 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科技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 履行的,如已经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执法职能部门 可以提出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的行政 强制执行建
14、议,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执 行决定。如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文书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 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第五十七条【罚没款项上缴】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15、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上缴国库。第五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 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 下列处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 项上缴国库;(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 一登记造册后销毁;(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 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法行为】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
16、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违法处理】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四)注销行政执法证;(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第六H一条【损害赔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二条【行刑衔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 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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