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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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2001 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一次修正 2004 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 2010 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正 2015 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 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 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
2、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 故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 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 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 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 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 体。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 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3、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 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 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 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 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 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 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A)研制、生产、销售
4、、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 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 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 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 位责任制度,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接到报警信息应当予以复核,确认为警 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 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 关提出申请,经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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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公共安全 技术 防范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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