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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步:提出审查征收项目市、区政府召开会议对拟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进行讨 论、论证、提出拟征收项目,并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 门按照要求审查拟征收项目;第二步:确定征收范围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 规划以及现场踏查等情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 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土地用途、办 理房屋产权分割、扩大经营范围、迁入户口等不当增加补 偿费用的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市住建局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暂停办理事项,书面通 知自然资源、公安、市
2、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书面通知应 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书面通知后, 当年已启动房屋征收区域不再另行通知。第三步:选择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面向全国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报名备选;报名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补偿决定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3、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三次);4、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含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强制执行申请书;6、其他依法需要入卷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步:建立备案制度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房屋征收的下列文件向市住建局进行备案:一、征收项目
3、启动要件;确定房屋征收范I确定房屋征收范I公告;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十九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监督管理各区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与管 理,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房屋征收 部门在征收项目征收前应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征收政策 法规培训,可邀请住建、自然资源、法院、部门法律顾问 等专业人员授课;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内容如下: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二、依法履行征收工作程序情况;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送达工作执行情况;五、对征收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六、六、需要监督考核的其他情况
4、。第二十步: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征收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及 时整改。1 .取得三级或三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按相 关规定在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四步:房屋调查登记 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住建局汇同自然资源、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市场监管、税务、供电、供水、 辽矿集团、铁路等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 结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组织调 查登记,经相关部门认定汇总后将移交龙山区、西安区、 开发区管委会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调查档案,调查结 果应在征收区域内公示。第五步:未经登记房
5、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含住宅及非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吉林省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 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住建局组织自然资源、城 市管理、公安、市场管理、税务局及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 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上述部门共同负责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由市住建局组织成立征收地块调查认定工作组,并将调查 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二、调查结果公布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 的建筑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手续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合法或违法的书面认定、处理意见。住建、城管、属
6、地政府 等部门协助做好认定、处理工作。三、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配合未经登记的 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应适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按征收程序处理, 不得再进行违法建筑认定及拆违处理。第六步:拆违坚持征收先拆违的原则。由实施征收所在地的各区政 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认定 的违法建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拆除;对公开抗法, 严重阻碍拆违工作实施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提供法治 保障,依法惩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要协调配合,对违法建筑从源头上管控,实行常态化 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是认定
7、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属地管 理部门、街道安排人员,落实责任,加强巡查,设立举报 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 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第七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区政府召开会议组 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第八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市、区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时间不少于30日;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进行公 示。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或省 有关规定的,征收人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 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告。第九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市、
8、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拟征收 项目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大,不能实施征 收。第十步: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下列标准将征收补 偿费用拨付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计算。第十一步:发布征收公告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 下列事项:一、征收主体和征收实施单位;二、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三、征收的地点和范围;四、征收补偿方案;五、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 办法;六、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
9、政诉讼权利;七、其他应公布的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复议,也可提起诉讼。第十二步:实施征收评估一、征收人公告征收决定时,应同时公布参与报名且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及其基本情 况,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 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时,选定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数应当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百 分之五十;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方式选定时,应当 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代表参加,核实参加人员身份,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 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0、选定过程真实合 法有效。二、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房屋征收评 估项目工作量选派评估工作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不少于两名,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 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 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 录,并妥善保管。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初 评分户结果在房屋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将整体报告和分户报告送交房屋征收部 n,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报告。四、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11、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 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五、在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内,依据评估结果签订的补 偿协议或作出的补偿决定,在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届满后, 继续有效。第十三步: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最终评估结果和其他实际情况与被 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实物安置。现房屋直接选房,期 房确定回迁位置,楼栋单元,门牌号。市、区政府加强对补
12、偿过程监督,应用信息系统进行 监管。第十四步: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 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 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征收 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 Ho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非被征收人原因,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评估价值时 点与补偿决定作出时点间隔超出一年,且被征收房屋价值 存在上涨情况的,应按照补偿决定作出时点重新确定被征 收房屋价值,并按该时点价值进行补偿。第十五步:领取补偿款并搬迁作出房
13、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 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十六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 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房屋征收决定符合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的证明材 料;三、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情况;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备 案证明;六、评估报告及送达情况;七、征收补偿决定或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据和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八、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
14、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九、补偿资金到位及产权调换房屋预留等情况;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十二、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强制执行相 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十三、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步: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人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补偿档案管理。征收补偿档案包括征收启动卷宗、征收评估卷 宗、征收补偿卷宗、补偿决定卷宗。各阶段和必要环节要 留存影像资料,做好影像资料保存和备份工作。一、征收启动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审查意
15、见;3、符合相关规划的征收范围图纸资料;4、确定启动征收工作的函及资金存储证明;5、5、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6、征收决定及公告;7、补偿方案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稿、收集的被征收人的意见、公示相关信息等);8、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资料(通知参会人员的送达回 证、听证会记录等);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其他依法需要入卷的相关资料。二、征收评估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2、3、容:4、5、6、公开发布征收评估报名的公告;参与报名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采用协商、投票、摇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4、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信息;5、6、7、8、9、 三、10、11、12、13、14、 三、容:1、2、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及合同;现场查勘情况资料;项目评估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信用评价情况相关材料;其他依法需要入卷的相关材料。补偿协议卷宗目录及入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 补偿安置协议书;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申请复估和鉴定程序的相关材料(复估或鉴定申请书、复估或鉴定结论性报告或文件);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5、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6、货币补偿支付凭证和房屋安置调配凭证;7、其他依法需要入卷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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