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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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期间避灾人员的集中转移安置工 作,维护救灾秩序,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自然灾 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管理工作遵循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依据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的县级应急指挥 部(以下简称县有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自然灾害发生期间 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和 单位各司其职,支持和配合做好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 置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工作,负责县级
2、各避灾安 置中心的启用和避灾安置人员分流、救灾物资调配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处 置工作。县计生卫生局负责各级避灾安置场所安置人员的应急医 疗和防疫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避灾安置场所优先供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避灾人员集中转移所需车辆的调 度工作。县教育局按照县有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放学校作为临时 避灾场所。县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 中转移安置的组织及其避灾期间的人员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管辖范围以外的建 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组织及其避灾期间的人员管 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受灾人员的 集
3、中转移安置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灾村民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各避灾安置场所的业主单位负责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协助 避灾安置期间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避灾安置场所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业主单 位做好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协助做好避灾安置期间安置人员的 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支持和保障自然灾害避 灾人员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第四条 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对象分为县、街道(乡镇)、 村(居)三级。(一)县级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1 .县级各重点工程、中大型工程的外来施工人员;2 .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等险情地带需大范围集中转移安 置的居民;3 .经县相关应急指
4、挥部同意群体性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 人员。(二)街道(乡镇)级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1 .辖区内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危房户的居民,在村居 内不能自行接纳安置的;.外来避风船只上的人员;2 .辖区内需群体性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人员。(三)村(居)级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1 .村居内的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危房户居民;.村居内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零散人员。第二章集中转移安置程序第五条 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工作根据相关应 急预案启动。第六条 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程序按照转移安 置人员类别、数量、避灾安置场所级别,分为县、街道(乡镇)、 村(居)三级分类执行。第七条 县
5、级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一)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民政局通知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做好接收避灾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二)根据县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县住建局、各重点 工程建设指挥部、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对需集中转移安置 的人员进行统计,并报县民政局;(三)县民政局做好集中转移安置人员的分流安排,通知 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开放场所接收转移人员,并将安置安排报县 有关应急指挥部;(四)县住建局、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街道(乡镇) 等相关单位组织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的县级避灾安置中 心,并做好避灾安置人员登记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五)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接收受灾人员,并协助做好
6、避灾 安置人员登记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六)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县住建局、各重点工程 建设指挥部、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组织避灾安置人员返回。第八条 街道(乡镇)级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 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一)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乡镇)级避灾安 置中心做好接收受灾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受灾人员 情况做好转移安置分流安排。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可统筹安排 开放辖区内空闲的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若街道(乡镇)避灾人 员较多,街道(乡镇)级及村(居)级避灾安置场所无法接纳, 可转移安置到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或临时避灾场所;(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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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自然灾害 人员 集中 转移 安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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