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F模式的实施风险及应对策略 附EPC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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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近年来,随着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连续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对PPP实践中的操作乱象 以及政府违规举债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 已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中常见的EPC+F1,模式重新进入政府方和承 包商视野,并被逐渐应用到国内公共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方面,以解决政府对该等项目财 政资金投资不足的问题,进而发挥出承包商投资带动施工的优势。尽管国内公共设施领域已 不乏采用EPC+F模式推进的实践案例,但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该模式仍然存在一定 的合规风险,因此不能不区分项目具体情况而进行随意复制推广。本专题中,针对EPC+F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
2、客观问题,我们围绕项目立项、资金安 排、合同条款设置、招标条件安排等核心内容,归纳了 EPC+F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针对EPC+F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以期为相关 实践提供参考及借鉴。一、EPC+F常见的操作模式EPC+F模式既具备EPC模式的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 “融资”功能,通常 是指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商,由该承包商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 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并由项 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承包商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以下是国内EPC+F模式的几个 典型案例:案例
3、一 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EPC+F)总承包工程以年10月19日发布的镇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EPC+F)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为例, 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为镇政府,建设资金由中标人进行融资,同时,投资单位中 标后与丰城市人民政府另行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该项目投资I可报机制为当 新增水田面积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占整个土地整治开发面积大于等于80%时,确定项目 投资回报率为1.46倍(即新增加耕地指标入库后,再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案例二 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以年1月15日发布的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人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招标 公告中明确经开建设投
4、资有限公司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投资 模式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署市“未来之城”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标人作为 该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整体策划、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案例三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年7月16日发布的学院搬迁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项目的 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即业主方)为置业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承包商中标后,直接与业主方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案例四 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年7月24 口发布的机场项目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为例,该项 目招标公告
5、明确的招标人(即业主方)为机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市交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招标公告明确配套工程建设模式为延付EPC模式(即EPC+F 模式),纳入EPC投资主要为工程费用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等约 为12.59亿元,征迁费用、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期利息等不纳入EPC投资。 配套工程建设期4年,延付期8年,一年支付一次。延付资金比例最低为EPC投资的70%, 延付利率最高为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 (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参照延付利率执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对外招标形式上仍属于正常的工程总承包招标,但业主方通过设置 延付期限的方式实现了由中
6、标人负责建设资金筹集的目的,而建设期延付资金利率即相当于 支付承包商的资金占用成本。从上述几个典型案例来看,EPC+F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形式呈现了非常多样化的 特点,从采购主体来看,既有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作为采购主体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国 企作为采购主体的;从具体“F”模式来看,既有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股权型融 资,也有非股权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资模式;从承包商所承担的融资范围来看,既 有仅承担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工程价款范围的融资责任的做法,也有将建设项目全部总投资 (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全额纳入融资范 围的做法。二、EPC+F模
7、式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于公共设施项FI的立项程序,通常可按项目资金来源区分为政府投资项R和企业投资 项目。针对企业投资项目而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令禁止其以EPC+F的模式实施;针对 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如以EPC+F模式实施,则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一)违法违规风险1 .涉嫌违反预算法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预算法(年12月29日修正)第35条第24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
8、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 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 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由此可见,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和 途径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的法律规定,而EPC+F模式显然不属于法定的政府融资举债方 式,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EPC+F模式实施存在违反预算法规定的风险。此外,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7月I日施行)第5条规定:“政 府投资应当与经济
9、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 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22条规定:“政府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 设。”由此可见,以EPC+F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一方面,由施工企业向政府或项目业 主直接提供资金涉嫌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另一方面,如采用延付型EPC+F等 模式,还可能被认定为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故而该种做法也存在违反政府投资条例相 关规定的风险。2 .涉嫌违反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明确规定,地方政
10、 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以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债、PPP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依法 担保的范围内可能会承担的或有债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 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 175号)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 保”;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50号)规定:“地 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上述文件均明确限定了地方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和途 径
11、,而EPC+F模式并不属于当前政策允许的任一政府融资举债的方式或途径,故涉嫌构成 政府方变相融资举债,存在违规风险。同时,由于EPC+F模式的融资、建设和移交特征与BT模式特征高度契合,即均为政 府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先由承包商筹集或垫付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政府方管理, 政府方向承包商支付回购款的模式。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 463号)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 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 举借政府性债务”,虽然该规范性文件目前已被废止,但是近年来财政部出
12、台的关于进一 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 57号)、关于印发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 92号)等一系列文件,均明 确规定政府方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以及项目实施 不得采用建设一移交方式。因此,在EPC+F模式下,由政府方作为直接债务主体,而未在 项目开始实施前即先行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也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以BT模式实施的违规风险。综上,采用EPC+F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风险。特别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3、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该种做法被认定为违反预算法政 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则可能导致承包商与项目业主所签 订的融资协议或融资条款存在无效的风险。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违约条款也无效。对 于承包商而言,仅能向业主方主张实际损失,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此外, 承包商还可能需因其过错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责任。11 JFinance+Engineerin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融资+设计、采购、施工)EPC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总承包模式卜,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可能是设
14、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施 工总承包单位。如果是设计资质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需要将施工部分再次 发包,施工单位并未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如何确定优先权主体?作为工程总承包单 位的设计单位是否是适格主体?EPC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1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概念及模式特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H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笫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 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 施方式。”初步界定了工程总承包的概念。近年来国家不断鼓励
15、并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 省地方纷纷靴子落地。与我国目前较为普遍应用的施工总承包相比,工程总承包是更纯粹意 义上的总承包。国际上,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多种,其中的典型模式为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模式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简称EPC模式,有时也会联合或单独使用“交钥 匙”(Turnkey)这一术语,或称交钥匙工程。这些在国际工程界上视为类似或同一模式。I 从形式上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工程总 承包将设计内容归为承包人职能(义务)的范围。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卜,设计与采购、 施工由业主方分别、先后交给不同的主体
16、,在项目立项后先委托设计方完成项目设计,然后 进行施工招标,按顺序分为若干独立段来组织实施。而EPC工程总承包中,由总承包人统 一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在内的全部责任,能够将上述内容合理地交叉操作。从实质上,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也绝非简单的施工总承包+设计的简单叠加,背后蕴 含着丰富的内容。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和施工为不同主体不同阶段,协调与控制难 度较大。而真正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尤其可以充分地发挥设计在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实 现设计与施工进度的深度交叉。最后在工期、造价、质量、安全上发挥最优化效益。EPC交钥匙工程中,招标文件中的一大核心内容为业主要求。业主要求是承包人投标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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