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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相关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约协议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约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约协议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相关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约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
2、的职 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相关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 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担负责任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 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 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 实准确性担负责任;(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
3、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 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 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4、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 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 并担负责任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 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 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
5、式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担负责任 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 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 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 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 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
6、.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 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 0、进度计划1.1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2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 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相关内容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 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
7、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 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 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 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
8、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 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 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 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 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
9、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约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
10、、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 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 议,作为合约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 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等相关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4 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 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11、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 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 约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 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 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
12、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 常施工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合格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合格部位,承 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合格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验收合格。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合格的相关内容、验收合格时间和地 点。承包人准备验收合格记录,验收合格合格,工程师在验收合格记录上 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合格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 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13、验收合格。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合格,应在验收合格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工程师应 承认验收合格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验收合格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合格,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 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约协议价
14、款,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相关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 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相关内容、时间、地 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 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
1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 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相关内容、时间、地 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 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 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 担负责任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担负责任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 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16、,工期 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约协议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 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约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担负责任,如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
17、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 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 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 安全担负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 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 防护措施,经工程
18、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送、使 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 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 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 理。六、合约协议价款与支付23、合约协议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
19、书中的中 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约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 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约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 三种确定合约协议价款的方式方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 种:(1)固定价格合约协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协议价款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约协议价款不再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约协议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
20、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约协议中合约协议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更影响合约协议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与工 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支付实行工程预支付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 工
21、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 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 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 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
2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 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 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支付,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约协议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 调整的合约协议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约协议价款,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3、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 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 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支付的贷款 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 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的一览表,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的品种
24、、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相关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担负责任。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担 负责任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担负责任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 损坏由发包人担负责任。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相关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
25、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 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担负责任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 : 元六、组成合约协议的文件组成本合约协议的文件包括:1、本合约协议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约协议专用条款5、本合约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 纸8、
26、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约协议的组成部 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约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 维保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维保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约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方法支付合 约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约协议生效合约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合约协议订立地点:约定数量时,发包人担负责任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 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
27、 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担负责任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7 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担负责任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 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担负责任。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 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28、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 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 时,应要求承包人担负责任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减的合约协议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29、发包人应 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 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约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约协议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 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
30、工组织 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 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 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约协议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 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 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约协议价款。变更合约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约协议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约协议已有的价格 变更合约协议价款;(2)合约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
31、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合约协议价款;(3)合约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 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约协议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 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 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约协议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31.6 因
32、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约协 议价款。九、竣工验收合格与结算32、竣工验收合格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 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双方约定由承 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并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 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合格,或验收合格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已被
33、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 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合格, 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 收合格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合格未通过的,发包人
34、不得使 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约协议价 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约协议价款调整相关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 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 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 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价
35、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 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 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 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 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 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 当交付;发包人不要
36、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维保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维保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维保期内承担质量维保责任。34.2 质量维保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与发 包人签订质量维保书,作为本合约协议附件(附件3)。34.3 质量维保书的主要相关内容包括:(1)质量维保相关项目相关内容及范围;(2)质量维保期;(3)质量维保责任;1.1 质量维保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1.2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7、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支付;(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 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约协议义务或不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 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 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 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3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 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8、(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 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约协议义务或不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1.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约协议时,违约方承 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约协议。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 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 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
39、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 得到合约协议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 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 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 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 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 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
40、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 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约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 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方法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约协议, 保持施工连续
41、,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约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约协议。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 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约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 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
42、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 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 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
43、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 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 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担负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及俣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9.4因合约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合约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 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 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 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相关内容和
45、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约协议,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约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 履行合约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约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相关内容、方式方法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约协议,作为本合 约协议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担负责任办理相应的申 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46、、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 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担负责任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 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 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 施工中了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
47、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 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 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约协议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约协议。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 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约协议。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约协议。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约协议:(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约协议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约 协议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约协议的,应以书面 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约协议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 知到达对方时合约协议解除。对解除合约协议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约协议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