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及评价指标及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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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 信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企业环境信用 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 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
2、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进行 评价,确定环保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以及直 关部门、机构、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 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序号评分指标记分值确认方式14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915因环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1216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1217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
3、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1218在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 置的-121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 物质的-1220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1221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无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改措施、无正当理由整改逾期未完成的-1222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1223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或者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 排放污染物的-122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违法经营活动的-1225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篡改、伪造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数 据、报告,被实施行政处罚的-122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1227发布或公开虚假环境信息的-12序号评分指标记分值确认方式28其他损害环境,造成污染的恶意行为-1229成立环境公益类组织或参与环境相关公益活动的1有关部门出 具的资助活 动证
5、明文件30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或自觉履行其他环保社会责任并获得县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表彰的1认定证书、 参保保单、 生态环境部 门正式文件 或表彰证书31已经达标排放,主动采取国内外先进减排技术或主动执行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排放标准的1碳减排措施 证明文件说明:一、所有参评单位当年初始分值为9分,满分12分,不记负分。二、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三、企事业单位同时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记分,累积计算。四、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项时不累计扣分,按照记分
6、最高的项进行记分。五、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 记分有效期。对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违法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已履行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基本消除生态环 境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在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六、加分项每项加1分,相同类别的加分项最多得1分,不得重复记分。附件2图1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图附件3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及职责分工中价流程责任单位职责分工评价准备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参评单位名单,
7、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告知参评单位。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参评单位名单。参评单位登录省环保信用系统如实填报环境行为信息。初步评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海南省环保信用系统获取参评单位环境行为信息,依据海南省企 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累计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评价结 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评公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初评结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对初 行公示。异议申诉参评单位及社会公众在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前,通过省环保信用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评价 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异议复核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在收到对初评结果的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人。参评单位及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 出申诉。结果公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企事业上一年度环 价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参评单位。信用修复参评单位参评单位向负责评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环境部门的相关要求,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按时提交相关佐 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修复环保信用。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业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定,核实整改情况
9、。整改验收合格并稳定 月后,才能对申请内容进行信用修复,将信用修复的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公示、公布。最后在省环保信用系统中更新申请单位的环保信用等级。信息归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 录、管理,归集至省环保信用系统。县级以上行政综合执法等相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其他部门产生的企事业环境行为信息,应在动态管理关职能部门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最新产生的环境行为信息,通过省环保信用系统计算其 及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更新和信息公示,并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
10、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贝L第五条 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范围:(一)已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 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三)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五)其它按规定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单位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 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 分细则,建设海南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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