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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 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使 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 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 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 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 规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
2、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 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 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 府投资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对 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 计划。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
3、位或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绩 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 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 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 用。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 拨付。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 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 定办理开工报
4、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 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 重新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和建设规模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 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 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
5、,承担项目建设实施 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 等要求。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 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 新工艺。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 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 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
6、核定 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 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 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缴回国库。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 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 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
7、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 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 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 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 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 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手续是否齐全。(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 文件是否相符。(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8、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 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第四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 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 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 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执行。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
9、资项目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 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 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 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 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前款所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10、式(PPP)且由政府直 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 歧视性条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 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 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 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 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第八条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规定, 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 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11、市、县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 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 (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
12、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 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 家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 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 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 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
13、利(水 务)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 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 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 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 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 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 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14、第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 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 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 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 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 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 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15、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十七条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 家及省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 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目 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 告。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16、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 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 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 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 费用。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I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 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 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 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 标准的,项目审
17、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 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 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 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 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 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 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 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
18、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 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 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 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 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 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19、,可以不再编制、审 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X(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 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 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 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 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投资主
20、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 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 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 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 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 行性论证内容。第二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
21、式安排政府投资 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 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 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 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 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 备案)情况等。(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金额。(四)项目绩效情况分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 实性负责。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 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