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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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2022 年 11 月 09 日)案例一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诈骗老年人【关键词】养老诈骗集资诈骗罪区块链免费养老立案监督【基本案情】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以BVI公司(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等名义,招募代理人以网络广告、线下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 别是老年人宣传“云储链”项目,宣称“云储链”是具有国际贸易流通、交互、 结算、集仓、集采、集运等相关功能的公链,是国家“一带一路”贸易应用背景 下的科技创新项目,属于“一带一路”贸易联盟筹建委员会联合中国云仓公
2、司一 起开发的支持“一带一路”的贸易体系。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节点挖机在 网络节点上挖掘“云储链”,所获得的“云储链”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 者也可以购买云储链,购买后锁仓180天增值7096,解锁之后可以自由交易,也可 以继续持有增值。为吸引养老群体关注,汪某等人还宣称每购买一个价值3美金 的“云储链”,便配送一个价值3美金的“养老链”,投资即可到国家五星级养 老机构享受免费养老服务。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汪某、唐某、刘某玉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吸收资 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万余元。除将极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 取社会保险待遇。然而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或者
3、接近退休年龄人员 对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政策不了解的弱点,冒充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打着能够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职工养老保险等旗号实施诈骗,导致 老年人不仅领不到所谓的养老保险金,还赔上了自己的养老钱。办理各类养老保 险应当依法进行,社会公众办理养老保险时,要向养老保险办理部门了解清楚法 律政策,遇到代办养老保险等涉诈广告时;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公安机 关报案,不要向个人账户缴纳所谓的“养老保险费”。案例五张某诈骗案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关键词】养老诈骗 诈骗罪养老服务券投资变现【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原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好帮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前台社区
4、服 务站站长,负责社区服务站的运营和管理,2019年3月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从 2019年5月开始,张某在明知政府印发的养老服务券只能兑换物品或购买服务而 不能回收、变现的情况下,向邻居、朋友隐瞒其被开除的事实,谎称好帮居家养 老公司有内部福利项目,可以通过低价从不需要家政服务的老人手中收购“好帮 养老券”,再按照面值价格卖出,从而赚取差价。张某宣称自己缺乏资金,极力 游说邻居、朋友借钱给其投资并承诺赚取差价后给予分红利息、。截止到12月,通 过上述方法,张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共计163.4万元。张某将诈骗款项全部用于 个人投资、偿还个人贷款和日常花销。2022年5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
5、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吉林省通化市二道 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门走访有关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机构 均表示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指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不能私下变现。张某 编造收购、变现政府发放的养老服务券并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山骗取被害人信任, 诈骗被害人投资款,构成诈骗罪。2022年4月28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对张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虽然本案不涉及养老服务券违法变现的问题,但也反映养老服务券使用过程 中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
6、件过程中,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养老服务 券规范使用问题,建议当地民政局开展了专项摸排,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对养 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确保养老服务券真正惠及老年人。【典型意义】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 养老服务需求,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养老服务补贴等养老惠老服务政策。许 多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实行适度普惠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为老 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民政部门等对养老服 务券的发放、使用、回收设置了严格制度,养老服务券只能用于购
7、买养老服务, 不允许变现使用,所谓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的业务本身就是违法。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从事过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背景,虚假宣传养老服务券可以变现,误导、诱 骗身边亲友投资所谓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以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不仅损害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破坏养老服务券等养老服务产业的社会声誉,也 不利于养老惠老服务政策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从严惩治。社会公众一旦发现假 借养老惠老政策之名进行非法套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检察机关在办案 中发现养老服务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提示有关部门加强防范。案例六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
8、“降糖茶”【关键词】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 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 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 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 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 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胭,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 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
9、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 的格列苯胭和盐酸二甲双胭。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 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 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 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 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涉食品安全案件与区市场监督管
10、理局、公安分局 建立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转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介入核查工作,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介入 侦查,就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检验检测、销售金额的查证、电子数据的调取、 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明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 发现杨某阁通过互联网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线索移转至公益诉讼检察部 门
11、。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 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同年2月2日立案后,在媒体发布 诉前公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阁在知道所销售的“降糖茶”含有西药成分之日起至案 发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长期以来明知“降糖 茶”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 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自其开始销售“降糖茶”时即2018年10月
12、起算,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 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 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杨某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在 其经营场所等地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涉嫌侵害社会公 共利益。2022年3月15 H,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非法行医行为作为 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核工作,2022年3月30日立案。经调查,东城区人民检 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 行政机关接收检察建议后已对杨某阁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典型意义】健康是老年人安享晚
13、年的“本钱”,但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 依托的对象,市场上治疗老年疾病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圈钱的骗局。不法 分子蓄意编造“玄妙”的理论,将根本不具有任何功效的产品宣传成可以包治百 病的良方或者将含有药品成分的产品包装成日常保健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 人推销盈利,所谓的产品不仅治不了病,还损失了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 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在追求健康生活的过程中,不能轻信能包治各种 老年疾病的产品宣传,购买前看清楚产品的成分、生产批号等,对于“三无”产 品不要购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事实或行政处罚执法线索,融合刑事检察、公
14、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惩治 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将查证属实的事实区分不同性 质予以准确认定,坚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要求违法行为 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应查尽查、应罚尽罚。案例七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保健品 公开听证 协同治理【基本案情】2020年2月以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辖区内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 店、商行、床上用品店、饮用水机经营部等23家商户,以提供“免费聚餐”“免 费旅游”“打卡计分兑换礼品”等手段博取老年人信任,再通过播放“权威”视 频、传播自制“
15、养生”小程序、提供“专家”课程等方式,夸大甚至杜撰“磁性 床垫”“磁性护膝”“磁性能量帽” “安宁固元液”等保健产品功效,误导欺诈 老年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中多数为“三无”产品,甚至部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食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2年1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开 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3月3日决定立案,制定调查方 案,开展现场调查,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3月7日,为进一步查明公共利益受 损事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老年保健品安全监管”为主题的公开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
16、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和行业代表参加,聚焦如何从源头 上加强老年人保健品市场监管展开讨论,并形成共识:一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 门加强保健品生产、消费市场的源头监管,规范市场准入资格,加强从业人员的 监管;二是依法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互联网、电视、电台等媒体严格按照广告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广告内容,杜绝夸大、虚假宣传,避免误导群众;三是建 立多部门联动的联络、会商、巡查、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骗老坑老”保健品的 力度;四是加大对保健品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社区、村居开展消费警示活动, 曝光典型案例,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和消费保健品;五是加强对保健品虚假宣传 的监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17、,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 围。2022年3月18日,基于听证会各方意见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 保障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辖区开展专项 行动,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涉案商家12家,其中责令关停7家,对 其中涉嫌犯罪的5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共计40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 已刑事立案2件。同时,继续加强保健品店准入监管和抽查,将违法犯罪人员列 入失信名单,联合检察机关进村居、社区开展养老诈骗法治宣传。针对老年人保健品市场乱象治理存在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利益链复杂 等
18、特点,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将监督办案情况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 报争取支持,协同推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民政、城管等职能部门建立打击老年 人保健品诈骗专项行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行政部门执法大数据,加强辖区保 健品商户的合法经营监管,形成打击合力,巩固整治成果。此外,江门市江海区 人民检察院还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保健品市 场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详细通报该院办理违法销售老年保健品案件情况, 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印发宣传册、设点咨询等形式 让涉老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家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法治意识 和识骗防骗能力。【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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