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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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 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 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基层各单位。第三条公司各部室、基层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 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四条 公司下属单位、部门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人力 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工会等监督部门检举和报告。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行政主管
2、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 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 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第六条 公司以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工会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 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 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 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组长:尚旭生、王珂副组长:孙保国、张丽、才娟组员: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成员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日常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 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健康体检 和医疗。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 人员。第八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辖区工伤保险批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公司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做好相关 处置工作。第三章防护设施第九条 生产工作场所要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 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条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 应急防范设备。第十一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
4、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 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第十二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 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 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 时及时恢复。第十四条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 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餐饮部岗位的职工单位必须安排职工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并取得相关健康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实行就业前体检、在岗过程检查、
5、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的管理办法。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 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 出,卫生部门的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劳动人事处备案。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实行每年体检 一次,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
6、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 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 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 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掌握发放标准。第二十三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 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要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 委员会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
7、部负责解释。第五章员工体检第二十六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 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体检范围为在职职工、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 公司拟招录人员。第二十九条体检周期为在职职工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有毒、有害岗位 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在职女职工专项体检每年 一
8、次。第三十条常规体检项目包括耳鼻喉科:耳、鼻;外科:淋巴、脊柱、四肢、 甲状腺、皮肤;眼科:视力、色觉;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心 血管系统疾病(心电图)、腹腔疾病(B超)、胸透检查;化验:表抗、 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第三十一条在职女职工体检内容包括妇女乳腺常规检查、妇科常规检查有毒、 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国家相关执行。第三十二条体检结果医院密封后统一由单位取回,交到职工本人手中。对在体 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由医院和体检组织 部门通知当事人复查,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第三十三条新入职人员凭入职体检报告办理入职手续。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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