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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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藤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甲方: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特困人员)丙方: (供养服务机构)丁方:村(居)民委员会经藤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将 (性别,身份证 号,住址)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 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 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发2017) 63号)有关规定, 为更好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权益,甲方委托丙方 (社会信用代 码,养老机构代码)对其提 供日常照料服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协议各 方合法权益
2、,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 本生活权益。按政策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 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未成年人的提供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按月足额将 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发放到本协议指定的账户中。(三)全额资助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自治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救助相关政 策规定给予救助。(四)根据乙方申请(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结合乙方身体 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 级评估,
3、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五)督促丙方照料服务责任的落实。定期考核丙方对协议 内容的履行情况,监督丙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 乙方的生活。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可终止照 料护理费的发放,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或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供养服务机构等继续负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六)乙方离世后,甲方负责提供殡葬服务。可委托丙方或 丁方办事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执行。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二)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 供养内容。每月所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发放至丙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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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藤县 集中 供养 特困 人员 委托 照料 服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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