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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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制定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甲方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乙方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突发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必 要费用;(五)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 定进行劝阻、制止;(六)O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委派项目经理负责本物业日常物业服务,并委派符合下列岗位条件 的人员履行本合同;1.;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提供物业服
2、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四)定期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在 本项目内公告并向甲方、业主委员会报告;(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 修养护计划;(六)及时向业主报告本项目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账目;每 个月(至少每3个月)公布 一次公共收益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每年公 布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审计结果; (七)按规定履行装修
3、管理职责,主动、及时与业主、装修实施单位签订 符合管理规约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八)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 取合理措施劝阻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九)按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和本合同约定,提供与物业 费相符的服务质量;(十)O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九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 的事由外,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之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前,乙方有义务 继续为甲方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甲方、业主、使用人也应继续按本合同第三、四 条支付
4、相应的物业费。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乙方应当至迟于新 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项目之后 日内,将物业及全部档案资料、物品(详见附件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做 好物业服务的承接查验移交和善后工作,否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元支付违 约金。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 守约方 元作为赔偿金。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九 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甲方逾期未 解决且造成本项目物业费亏损等后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 失。第二十四条在物业服
5、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本项目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 的;(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 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 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非因乙方责任且乙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出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老化、腐朽、损毁、脱落、坠落等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的,乙方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而业主委员会未审核同意的;O第二十五条 发生漏电、火灾、煤
6、气泄露、水管破裂、救助伤患、协助公 务执行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因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 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标准的,乙方承担下列第一种方式的违约责任:(-)退还或减免违约事项相应的物业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O第二十七条 乙方和项目经理因本项目的物业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约行为导 致失信信息绝对分值之和达到 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 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一倍返还。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7、; O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是提供的所有通知、 文件、资料,均以双方确认的地址或通讯方式以邮寄、email或递送方式送达 至双方的以下地址。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甲方地址 收件人由B编 传真 emai 1乙方地址 收件人邮编 传真 ema i 1第三十一条甲方就本合同准备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明示承诺等 响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业主,是指本项目的所有权人。(三)使用人,是指本项目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四)专有
8、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 处分的物业部位(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 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等部位。(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L 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 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 线、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等设 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 灯、排水管道、客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 设施。(七)公共区域,是指一
9、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 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 区域。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 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 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有关条款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调整的, 按调整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均签名、盖章之
10、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提交街镇备案。甲方(业主大会):乙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附件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酬金制)附件16使用说明1 .本合同适用于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住宅以及同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物业服务的示范文本。房屋交付后加装电梯 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本示范合同约定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2 .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人。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
11、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 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3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出示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 文件。4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3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 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本合同条款遇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等调 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执行。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甲方(业主大会):备案证编号: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 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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