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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禽集中屠宰实施办法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及食品安全,规范家禽屠宰经营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重大 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容环 境卫生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 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引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 原则,逐步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实行禽肉产品市场冷鲜销售, 规范行业监管,禁止农贸市场活禽交易行为,取缔农贸市场 和其它未经批准的家禽
2、宰杀点,打击在农贸市场和未经批准 从事家禽屠宰的经营活动,形成“集中屠宰、严格检疫、冷 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禽肉产品经营模式,防止禽流感等疫 病的传播,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二、实施及适用范围县城(包括*四个街道)范围内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农 村乡镇按照“屠宰、销售严格分区”的原则实施。但农村地 区养殖户自养自食的除外。本方案所称家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鹤鹑及其他 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 照本指导意见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 定执行。三、实施内容(一)科学设置家禽屠宰场(点)按照规划指导、条件许可、备案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 全县家禽屠
3、宰场规划布点,满足商户经营和广大市民的生活 需要。积极推动规范化、规模化建设,在城区周边利用原生 猪屠宰场升级改造家禽屠宰车间,提高屠宰能力,先行建设 1个年产能力500万羽以上家禽屠宰企业,满足白条禽市场 供应;后期再鼓励社会资本或企业投资建设1个标准化、年 产能力1000万羽以上家禽屠宰企业。在农村乡镇按照“合 理布局、严格分区,安全卫生、保障供给”的要求,组织符 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12个家禽屠宰点建设或改造。 家禽屠宰场(点)必须交通便利,辐射范围相对较广;严格 按照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和肉 类加工卫生规范进行设计,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能 够处理家禽
4、屠宰产生的废水、废弃物等。家禽屠宰场必须取 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畜禽屠宰许可证;农 村家禽屠宰点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牵头 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 (二)严格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全面开展城区(或乡镇建成区)内家禽屠宰专项整治行 动,全面取缔未经批准的家禽宰杀点,禁止交易市场屠宰活 禽的行为。家禽必须进入符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县规划 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家禽屠宰场(点)宰杀。按照家禽 产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做好家禽的 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建立上市禽肉产品“两证”制度 (品质
5、检验合格证或二维码脚环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两证”制度)。官方兽医对家禽屠宰场(点)监督落实清 洁消毒及防护措施,对宰杀的家禽实施屠宰检疫,对检疫合 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 不合格的,监督厂方做好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必须接受驻 场官方兽医的检疫,严格按照相关屠宰检验规程的规定,规 范工艺流程,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肉品检验员,对生产的白 条禽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做好病害禽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禽类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标识齐全,方可出场 (点)。(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 管理局)(三)加快
6、冷链配送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积极发展产地和销地冷链物流体 系。围绕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家禽屠宰场建设屠宰 加工冷藏设施,建设具有集配、预冷、分选、初加工、包装、 物流配送等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提升禽肉产品上市“最初 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禽肉专卖店、餐饮店购置冷藏设备,采购和销售白条禽及其 产品。引导居民改变消费习惯,购买和消费白条禽及其产品。 通过改造提升乡镇农贸市场、超市等冷链仓储、加工、物流 配送设施,建设有冷链功能的快递仓储、电子商务、物流配 送中心,特别是零售生鲜企业建设终端低温仓储配送中心。(牵头单位:县商务委;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 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禽肉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用农产 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严格监督上市禽肉产品 “两证一标识”,严格禽肉产品市场准入。以督促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严 把活禽及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 的禽肉产品上市销售,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 制度,完善禽肉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来源可查,去 向可追。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举办单位应当查验入市禽产 品的检疫检验凭证、标识,证章标识齐全方可入市销售。宾 馆、饭店、学校、医院食堂及烧卤腊味加工点等集中用
8、肉单 位规范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和使用的禽肉产品必须 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两证一标识”产品,严禁使用、销售 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产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委、县 商务委、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4月底前)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家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城区家禽屠宰场,加快 改造升级,在2月20日前投入使用,实行边整改边生产; 在3月底前整改完成,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面投入使用。 农村乡镇要明确专门屠宰区域,暂时实施活禽屠宰,严禁非 专门区域屠宰活禽。(二)集中
9、整治阶段(2022年5月1日一9月30日)县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商务、城建、环保、 公安等部门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组,针对城区家禽集中屠宰的 薄弱环节,集中开展家禽屠宰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 案件,处理一批违法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日以后)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 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家禽非法屠宰行为,进一步规范家禽 屠宰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家禽集中屠宰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
10、,具体负责日常 事务和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家禽集中屠宰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交通、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 道)等召开家禽集中屠宰工作会议,协调推进落实家禽集中 屠宰管理各项规定和任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 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落实专班 负责家禽集中屠宰的具体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家 禽集中屠宰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取缔辖区内未经批准的家禽 宰杀点,落实官方兽医进驻活禽屠宰场实施屠宰检疫、检疫 出证和检疫标识施加。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家禽屠宰场(点) 的
11、选址、规划设计及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协同当地政府和 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查处城镇区域外和农贸市场外未经批准 的活禽宰杀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入市后和餐饮环节禽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落实禽产品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和检疫标识上市销售管理制度,强化对禽产品销售区的 设置管理和禽产品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协同当地政府和相 关部门依法取缔城镇区域和农贸市场内未经批准的家禽宰 杀点,查处入市后以及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未经检疫检 验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商务委负责引 导、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新 型流通方式,促进活禽及产品流通方式转变,负责禁止超市 内经营屠宰活禽
12、的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家禽屠宰场(点) 环保达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宰杀家禽的 环境违法行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及公共场地从事家禽交易、宰杀、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 卫生的行为。县公安局配合查处家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查 处干扰、破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县卫生健康委负 责家禽屠宰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禽流 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县交通局负责保障活禽及 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打击非法营运。县财政局负责整顿 规范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 家禽及产品市场价格的定期监测预警。县信访办负责做好家 禽经营行业信访维稳
13、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 维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确保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家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 转变消费习惯,高度重视家禽集中屠宰工作的宣传报道,通 过各类会议、报刊、电视等途经,深入广泛宣传家禽集中屠 宰的重大意义,提高全民关心疫病防控和禽产品质量安全的 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从传统的“鲜活禽”消费方式向“白 条禽产品” “冰鲜禽产品”等绿色健康方式转变;加大查处 违法屠宰家禽行为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曝光打击私屠滥宰 等典型违法经营案件。(四)建立长效机制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养殖、屠宰、经营、加工、 消费等各个环节,覆盖面广、难度大,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 管,完善相关环节监管制度,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积极探 索长效监管机制。在养殖环节坚持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屠宰 环节完善生产台账制度,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 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从 养殖到餐桌全过程可溯可查。六、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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