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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 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校按国家政策法规规 定,向收费对象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 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 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 (含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等。(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 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 用,包括网络使用费、证卡补办费、校内停车收费等。(三)代收费: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
2、习和生活,在自愿 的前期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 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第三条学校收费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四条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计划财务处,未经计划财务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收 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收费申报与审批第五条校属单位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应提前 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学收费项目申请 表(附件1),提交*大学收费成本测算表(附件 2) o如在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 批准后收费;如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
3、审批和报 批手续。第六条收费申请内容至少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 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即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文件等)、成本测算,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 的支出安排,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第七条学校有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在收费前一个月向 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需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至 少在收费前三个月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新增收费项目未 经批准前不得收取。第三章收费行为管理第八条学校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代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 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九条
4、根据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 发改价费(2019) 97号)规定,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收费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如校园网、公示牌、公示栏等做 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 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政策、投诉电话等。收费 公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 查询和监督。第十条由于特殊收费业务的需要,计划财务处可以授权 相关业务单位代为收费。被授权单位应指定正式员工负责收 费工作,收款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清缴全部票 据和款项。如被授权单位收费人员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移 交手续,并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第十一条学校全日制本专科
5、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 究生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的由计划财务处 统一收取,按*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执行。继续教 育学费由计划财务处与函授站(点)和自考点统一结算,继 续教育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学费的收缴、催缴工 作,建立站(点)学费结算台账,严格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函授学费采取学制内分两次结算的方式:第一次为学生 录取后,按新生花名册的人数、学费标准和分成比例结算第一年度学费;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按实际毕业人数、学费 标准和分成比例结算剩余年度的学费。自考学费每年结算一次,按实际报考人数、学费标准和 分成比例结算。第十二条学校收费方式主要为POS刷卡和网上缴费等 非现金方式
6、,尽量减少现金收费。如特殊情况不得不采用现 金收费,应将款项于收款当日送存银行,日清月结。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第十三条学校所有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收费票据 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自制票第十四条收费票据包括学校从财政、税务部门领购以及 学校自行印制仅限于内部使用的票据。(一)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 理的票据。主要包括:1、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湖南省非税 收入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学杂费、各类考试费等非税收 入的收取;2、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学 校暂收、代收以及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
7、财政性)资金往 来等业务;3、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适用于校医院门诊 收费;4、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教 育基金会接受捐赠款。(二)税务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 理的票据。主要包括:1、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 票:适用于学校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测试费、会务 费、培训费等的收取;2、湖南省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外来车辆来校临 时停车收费等业务。(三)内部票据:是指由学校根据收费管理需要,统一 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主要包括:1、*大学内部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校内各单 位内部费用的结算业务;2、自制定额票据:适用于校内量大额小零星款项的收费业务。
8、第十五条票据执行谁领用、谁负责结清款项、缴回存根 的原则,领用票据时,实行“分次限量、核旧换新”领用制度。 首次领用时,需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再次领用时,需将 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计划财务处核销、结清款项后,方可 领用新批次的票据。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前两周,各单位领用的票据无论是否 使用完毕,都必须到计划财务处核销,次年再重新办理领用 手续。第十七条票据使用单位应规范填写票据,不得转借、转 让、代开,不得拆本和超范围使用。第十八条学校原则上不借用票据。校内各单位或从事科 研的教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票的,应填写*大学借票 审批表(附件3),按程序办理借票手续。借用的票据,借票责任人需积极督促付款
9、方于一个月内 将款项汇入学校账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收回款项的,借票 责任人应及时收回票据并到计划财务处缴销,否则将按规定 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借票金额。第五章收费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制度,由计划财务 处、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对学校各类收费实行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各收费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完整、如实地提供 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各部门未能履行相应职责而严重影响收费工 作或造成学校收费损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责 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 正,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对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费用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二)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 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四)收费资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接坐支的;(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 资料的;(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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