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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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 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 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 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 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 学生团体,隶属学生会,由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 的日常管理。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 类等。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 坚持思 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
2、相统一的原则,积 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 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第四条学生社团通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在配合 学校践行“三元育人”模式,实现转型发展,锻炼造就各类 人才的同时,创立品牌社团。第五条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学生社团大型 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尚未成立的不再成立。第三十二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 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 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 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
3、充分保障,按照 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 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 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 性审核,并将合格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 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 大问题的高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 追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发布的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活动方案的审定,学生社团经费开支的审查。第六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
4、的登记、注册,干部 与业务培训,财务监督,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指导和社团业 绩的考核。第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应是我校在校学生并参加社团登 记注册的学生。第二章社团注册登记与年审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 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 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 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 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党组织或校内学 术科研机构;(四)有至少
5、1名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 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 关事项。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 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 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 程草案等。第十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2月进行学生社 团年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 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 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 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
6、方可继续 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 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 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 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 不予继续注册登记:(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 团的;(六)涉及文化的;(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 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7、(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 动的;(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十二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 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 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 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 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 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第十四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团委牵头组织各相 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评议委
8、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 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 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 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 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 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 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 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 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 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 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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