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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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深化水利行业招投 标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水 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 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重要材料及设 备采购、其它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服务
2、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 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制定、完善海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制度。(二)具体负责对经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 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 管理和技术人员。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承建单位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设计负 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
3、理和技术负责 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 置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 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当根据造 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合理编制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并不 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业主)应加强对造价编制文件的审核把关。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 造价文件编制能力的咨询单位或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或招 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确定前,建 设单位(业主)对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 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投标报价由 投标人根
4、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 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 标咨询。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 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 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 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 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 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投 标保证金按以下
5、标准控制:(一)招标控制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 金额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千分之五,同时不得超过80万元 人民币;(二)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 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千分之六;(三)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投标保证金 金额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人 民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 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 件将在开标阶段投标文件解密后作废标处理。依法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可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
6、金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 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 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 不得设置将应由招
7、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 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 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等,确保双方主体地 位平等。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 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禁止采用抽 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 晰、明确,以醒目方式表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 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 件、标准和方法、评标
8、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 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并对修改内容 进行澄清说明。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切实加强标前研究,细化合同条 款,结合项目管理需求将人员履约、材料调差、工程款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要求明确写入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应加大对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更换的违约处理力度, 并按照我省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作为不良履约行为计入 企业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 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招标人应在招 标文件中
9、禁止其参与投标。第三十四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 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 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 的招标程序。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 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 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 关信息一致。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 投标
10、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 文件送达招标人。第三十八条 采用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项目,投标文件 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 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 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 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于对投标文件的规定。采用无纸化形式的招标投标项目,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 及投标文件上传、修改、撤回等行为时,应按照相关电子招 标投标系统要求执行,应采用独立网络、设备,避免造成本 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 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
11、撤回通知之 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 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 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 先确定的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 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12、,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为视为放弃投标。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 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13、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经济类评委,从专家 库三级目录“工程造价”选择,技术类评委从相关专业二级 目录选择。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海南省水务厅批 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 三分之一。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 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
14、近亲属;在5年 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 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协助评标委员会 开展辅助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协助评标工作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应投标 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提供的协助评标信息应当 注明依据、出处和摘录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 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
15、所 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 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 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全部否决 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唯一依据,招标文件没有 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对自己的日 程安排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代理人进
16、行私下接触或 电话联系,不得收受或准备收受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于职业道德差、显失公平公正的评标委员(包括招标 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的资格,5年内不 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和监理招标,提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四十八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17、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 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合 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 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 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技术能力、财务能力、业绩、履约 信誉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形式评 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经 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 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
18、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 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当一致,技 术各项因素的评分出现畸高、畸低现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 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 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 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 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 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
19、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 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四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二)具体负责对经市县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 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资格 预审文件(包括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
20、改)、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 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第六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 省的有关规定,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政府设立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 标投标工作,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机器招标工作。招标投 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 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第二章招标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 少评
21、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查询(或要求招标人协助查 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 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 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 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22、,并否决其投标。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 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的自动 比对及筛选功能,对所有投标文件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 自动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将存在涉嫌 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不得进入评标环节并自动保存后推送给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围标串标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
23、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 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开标记录;(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A)评分情况;(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十)中标候选人名单;(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十二)需要说明的其
24、他事项;(十三)评标附表。对评标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干预正 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 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 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 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评标结果。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如下:(一)民主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后,由评标委员会 主任委员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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