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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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察嗾名吆县水多局a 港单目录一、部门职责21010二、职责边界表6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10(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12(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4(四)重大案件查处监管15(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17(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20(七)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23(A)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监督检查 25(九)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28(十)城镇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31(H 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33(十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37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防汛防
2、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确保防汛防风抗旱各项措施 落实到位,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1 .监督检查对象防汛防风抗旱水利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水库防汛防风抗旱责任人等。2 .监督检查内容(1)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2)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抗旱预案修编情况;(3)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4)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5)水利工程防风防汛准备工作情况;(6)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7)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8)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3 .监督检查方式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3、4 .监督检查措施(1)基层自查。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防汛防风抗旱工 作自查自改。(2)不定期抽查。水务局在洪涝风旱灾害事前、事中、事 后,对各水利工程进行抽查。5 .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 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 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 风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 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水务局。(4)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
4、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务 局。6.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 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 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为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保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1 .监督检查对象河道采砂所在地的管辖区域乡镇政府,涉及河道采砂管理职能的各相关部门。2 .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河道采砂流域乡镇政府是否按照县政府要求的“守 土有责、属地管理”职责管理河道采砂行为。(2)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实施并取得采砂许可;(3)是
5、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4)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 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5)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喳乱堆放情况;(6)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3 .监督检查方式(1)专项检查。结合防汛检查、河湖执法专项检查等开展采砂专项检查。(2)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4 .监督检查措施(1)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违法水事情况,由县水务局负责调查 处理,跨行政区等重大问题上报省水务厅协调进行处理。5 .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
6、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正式发文部署。(2)实施检查。听取河道采砂所在地相关部门情况汇报、 查阅台帐,现场检查,并进行现场交流。(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一般问题现场反馈, 对检查出的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重要 问题要限期整改。(4)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如反映采砂影响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督促相关部门或是属地乡镇政府调查核 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采砂影响矿产资源流失的,向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6 .监督检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7、、收受他人财物的;(3)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 189号)要求,为 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 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1 .监督检查对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 .监督检查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8、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 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 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 指导意见。III县水务局可以采取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4 .监督检查程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省水务厅通过年度案卷评查评估进行监督检查。5 .监督检查措施(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务厅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 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 施;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处
9、罚要经过局党组会议审核讨论。也可 以直接使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 量标准。(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 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6 .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水务厅于2011年制定了海 南省水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作为全省水务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四)重大案件查处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海南省水务 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县水务局主要行使 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1 .监
10、督检查对象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 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 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2 .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1)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 措施的违法案件;(2)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3)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4)其他省水务厅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3 .监督检查方式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调查、催办、查卷、查访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4 .重大案件监督检查程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11、2个工作日内要 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水务厅。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 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 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五)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我县取水许可监督 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 检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 管理。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水务厅在其辖区内开展的取水 许可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1 .监督检查对象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2 .监督检查内容对发证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
12、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 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 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 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3 .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 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 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4 .监督检查措施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 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13、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 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 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 水计划;(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 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5 .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2)通知相对单位、或个人告知监督
14、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 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 字。(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 达整改通知。(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6 .监督检查处理(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 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
15、定要 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 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 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 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 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 措施。监督检查水务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 实施;制订水务执法监督和案
16、件 查处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水政监察工作,并指导 组织开展其它水事行政执法工 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水 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2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务工作法规、规章, 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 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 港建设涉及水务工作建议。组织编制县水务发展规划、重要 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 水务规划。3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 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 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重要 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 水资源调度。组织编制县级水资 源保护相关规划。
17、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防洪论证等制度,实施水资源费 等规费征收制度,负责开展水资 源有偿使用工作。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 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4)对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单位或个人 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 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县水务局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省水务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8、,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1 .监督检查对象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2 .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 法履行;(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
19、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 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3 .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2次,抽查不定期 进行。4 .监督检查措施针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水土保持项目:(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 件、证照、资料。(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 关情况作出说明。(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4)召集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共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
20、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 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 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5 .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 求。(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 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 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4)整改后检查处理。(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6 .监督检查处理()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 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
21、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 单位或个人。(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 面整改通知。(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务局书面 报告整改情况。(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 发现突出问题或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 查。(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 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 工机械、设备等。(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 立案查处。(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 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改进意见。(七)水库
22、大坝、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务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各乡镇政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其它水务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 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水务局负责对 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水闸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堤防和水闸的运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1 .监督检查对象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堤防管理单位2 .监督检查内容对水库大坝、水闸管理单位、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
23、编制、岗位设置、人 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 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 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III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工程所在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各工程管理处随机抽查 工程管理单位不少于20%,抽查工程不少于1个。中型水库大坝、 三级以上堤防和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全面检查。(2)不定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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