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细化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细化方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细化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常委会第22 次会议(2022年第8次)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玉屏 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细化方案(以下简称方 案)。第二条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 退出和管理,适用本方案。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 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 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赁、后期管理工作由县住 房保障
2、部门负责(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教育局负责、卫健 公共租赁住房由卫健局负责)。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 合的方式。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条件(一冲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 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文件政策为 准。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籍1年(含1年)以上,并在 本县实际居住或者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居住满一年以上 的。2、申请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3、家庭人
3、均月收入低于2355元。4、家庭成员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 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 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及未婚 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5、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县县域无住 房的职工、单位作为人才引进的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6、环卫工人、城管人员、公安协警、乡镇教师、计生、 卫生人员、残疾人、鳏寡孤独优先保障。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 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4、,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 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如实提交家庭 人口、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资料,并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 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第十条申请审核程序(一)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持以下材料 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城镇最低
5、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请表。(2)低保领取证、相关优抚证明材料(复印件)。(3)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 合同(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4)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5)婚姻证明(复印件)。(6)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核实出具、所在单位证明、 工资存折复印件。)(-)申请受理程序:(1)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 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户的 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2)乡镇人民政府复审。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 部门审查。(3)单位职工、企业职工由
6、该单位、企业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 查。(4)报请局党组会研究,研究通过后通知签订协议,办 理入住手续。(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 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 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复 核。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 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间 内安排公
7、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具体保障方式结合保 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只能选择一种 保障方式。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租赁补贴标 准为:一般家庭每月5元/人/nf,退役军人、残疾人每月6元/ 人/m1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重点保 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 青年职工。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现 状,轮候期初定为3年,按照申请人轮候的先后次序,依次对 轮候对象予以安置。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 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取消其轮候资 格,并书面告知。第十二条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
8、实施,梯度保障,优 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老病残 人员、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 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对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做到应保尽保。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部门制定分 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 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 和地点等内容。第十四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 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 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并说明理由,并
9、在网上公示。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住建部门应按照科学、公 开、公正的办法,可采取综合评分、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 对象与配租排序。分配对象、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 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 选择住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 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3 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的。(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10、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 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其委 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 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 况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收回(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11、年。租 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 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续 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第十八条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 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目前我县公共租 赁住房租金月标准为:低保家庭1.0元/ m2,其他家庭2.0元 / 今后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 支付租金,可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 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 中划扣。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 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
12、理。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所有权人 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 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公共租赁 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 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 设施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 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 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二十二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政府投资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 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需调换的,需经公共租赁 住房的建设单
13、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并报县住建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 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 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建部门、 建设单位、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退出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 障对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 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违规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不动产登记、民政、住建、市场监管、 街道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
14、住 建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 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 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 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 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 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 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对不再符 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
15、 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期满不腾退 公共租赁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 缴纳租金;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满规定的年限后,确实未购买 自有房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收取。腾退期满后,承租人 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县住建部门、建 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应当 责令其限期整改,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保障资格并 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逾期不退回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的。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 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五章后续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服务的监督管理,可由建设单位、所有权人作为公共租赁住 房的运营管理机构,从事后续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住建部门、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