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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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 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 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 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需办 理用地预审的除外。2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发、批复村民聚居点建设的批准文件、建设 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或县级以上项
2、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文件,可作为村民聚居点、新农村综合体申报使用林地的批准 文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使用林地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加 盖公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填报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附件5)进行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建设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提供农 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的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除外)、 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 地准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移栽等依申请行权事 项,可分别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并行推进。用地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同时遵守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3、规和政策 规定,未取得全部法定准入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行政村内修建乡村道路、学 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 障性安居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可免缴植被恢 复费。(九)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用地。超出标准占用林地 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一)市(州)和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 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权限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名义 批准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提交 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
4、行评估,经评 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 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申请临 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为项目业主,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 用的原则。无法恢复原地类的用地,以及林业生产条件无法恢 复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临时使用林地。禁止经营性堆(弃)土场、工矿项目以临时使用林地形式申请使用林地。除 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 木林地。确实难以避让的,需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表)中附经书面论证
5、的比选方案,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可以 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禁止在自然保 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 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 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三)除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工程勘察、地 质勘查以临时使用林地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外,需同时办理占用林 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四)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输水管道等管道建设,可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 (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按照 临
6、时使用林地办理行政许可。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 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取得采矿证转入生产的,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按期归还。(五)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油气勘探等建设项目临 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 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六)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的施工过程。严
7、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对未 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 期改正;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 硬化层,将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按方案恢复植 被并及时归还林地。(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恢复 监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 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 准造林技术规程等规定进行验收。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 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
8、行 处罚。(A)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 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级有关部门向县级以 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依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一)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 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 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使用林地的,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不予受
9、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 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予采用等措 施进行惩戒。(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其中,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成都专员 办事处;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委托作出的准予、不予、 变更、延续行
10、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备案。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 布。(五)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六)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 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 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调查精度,允许使用林地现状 图与实际用地存在合理误差。1:5千比例尺的“图” “地”平面 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2.5米、山区不超过3.75米;1:1 万
11、比例尺的“图” “地”平面距离误差,平地和丘陵区不超过5 米、山区不超过7.5米。涉及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 目,合理误差不得超出法定准入手续批准范围。七、有关概念释义(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 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 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人工乔木林小班平均每公顷林木蓄积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标准值(附件4)的林地。(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是指按照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 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即“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 心保护区原则上禁
12、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 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 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 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 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 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 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 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 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 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 设
13、;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 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4 口 ” 性 o(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 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 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 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1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 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2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
14、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 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六)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 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 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为依据。(八)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 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 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 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九)养殖生产设施包括养殖圈舍、养殖池(车间)、隔 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辅助设施包括与养殖生产直 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
15、、清洗转运、管 理用房。(十)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1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 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 地。2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 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3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 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 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4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 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 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5 .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十一)本文所指使用林地
16、包括:占用林地(永久使用林 地)、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本规范自2022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 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 通知(川林发201765号)同时废止。附件:1.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2 .使用林地公示(式样)3 .使用林地高蓄积量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式样)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批准机关批准 文号使用林地性质临时使用林 地期限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使用林地类型计防护林 林地特用林 林地用材林 林地经济林 林地能源林 林地苗圃地其他 林地面积 (公顷)
17、计国有集体蓄积 (立方米)计国有集体林地保护等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地方级公益林地级别面积级别面积级别面积I省级II其他IIIIV国家公园林地自然保护区林地自然公园林地面积级别面积类型级别面积天然林林地国家级森林公园 等国家级面积省级省级其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植物 及生境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有/无有/无有/无备注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能源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自然公园类型包 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其他自然公园。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填表说明1 .本表采用A4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由用地单位或
18、个人填写。2 .项目分类按代码填写。1基础设施项目,2公共事业和 民生项目,3经营性项目,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5其 他。3 .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永久”“临时”“直接”,对应矿藏勘 查、开采和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矿藏勘查、开采和各类建 设工程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 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4 .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 留整数。5 .备注应说明以下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遗产、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等敏感区,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 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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