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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 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 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全面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 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 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 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 (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 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
2、银行 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将工程款 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 办、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第四条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 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 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 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 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
3、订补充 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 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 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 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 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 户有关信息。第七条 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开立企业网 银、通兑等业务,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 用于其他用途。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开设一个工资
4、专户。第八条 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 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开户单位和备案部门;发现账户资 金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 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工资款)数额,按时足额将应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 设的工资专户。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协调开户银行 为该项目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已持有开户银行工资 卡的农民工可以不再重新办卡。施工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 劳务分包)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 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维权告示牌上公示。工资 表公示无异议后由施工
5、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每月按时提交 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直接从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第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 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 续,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 户。工资专户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备 案部门报备。第十二条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 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 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 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 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 等惩戒措施。1 .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 工费(工资款)的;2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 户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3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4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十三条2022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 本办法。各设区市(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 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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