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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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保护,规范公益林管理,保障林业发展,促 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 管理和监督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的森林, 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第三条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公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相 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在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 法规定执行。省级公益林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域之外,按照森林河南生态建设 规划进行区划界定,遵
3、循“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集中连片, 维护权益、保持稳定”的原则。第七条省级公益林主要区划范围包括:(一)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干流自源头起向上 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的森林;支流自 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河流两侧的森林。(二)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干流及其一级 支流)两岸,自河道管理范围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 延伸2公里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森林。(三)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外, 自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的集中连片森林,为山
4、地的向外延 伸至第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森林。(四)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黄 河故道区连片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起防护作用的森林。(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地 质遗迹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的森林。(六)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七)义务植树基地、纪念林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特别保护的森林。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区块,按照前款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 复交叉。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公益林 区划界定的组织工作,制定省级公益林区划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实施方案,组织林业等主管 部门开展
5、省级公益林具体范围的区划界定工作,以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为 底图,将省级公益林落到实地,做到集中连片、权属明晰、四至清楚、 面积准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公 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非国有省级公益林 的区划界定,应当征得林地经营者和林木所有者同意。公示期满,利害 关系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 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第九条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级直属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划界定结果,直 接报市级人民
6、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省级公益林区划 界定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省级公益林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地理位置、行政区划、社情民 情和自然资源等基本情况,生态区位、林地权属、土地保护等情况,区 划界定组织开展情况,区划界定书,认定成果报告,公益林信息数据库, 以及全市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级直属的林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生态区 位、林种、地类等重点审查的基础上,对申报
7、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认定。认定的省级公益林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与拟划定的公益林 不相适应的林种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 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第十二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确需调 整或者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当报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调 整涉及非国有公益林的,应当经林权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公益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 平衡的管理机制。占用或者征用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占补平衡 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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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公益林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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