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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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原则,进一步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 的发生,并使出现的教学事故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 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 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 过错。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界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 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2、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 的,为一般教学事故:1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 (含)以内;2 .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 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 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含)以内;.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3 .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由两人 或多人共同承担的教学任务,未按原授课教师或时间安排执 行;4 .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 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内;5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的相关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6
3、 .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或毕 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院 (系、部)汇报;7 .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 试卷或毕业论文(设计);8 .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 析;9 .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 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含)以内;10 .误判、漏判试卷份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60人及 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 (班级规模60人以上),致使 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者成绩登载缺失,且未主动纠 正;11 .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不按 时报送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
4、(答)卷等需要报送的 材料;12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停调课通知(单) 等未及时通知相关院(系、部)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 试延误;13 .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 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14 .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 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15 .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师请印的试卷审核不认真,导致 试卷出现较大错误或试卷规范性较差;16 .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工 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 事故:1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 以上;2 .
5、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 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 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上;.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3 .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未能落实或按计划完成教 学任务;4 .未经院(系、部)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 课、缺课、请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 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缺席监考;5 .未经院(系、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 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以上;6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违反学校或实践教学单位相关规 定,造成严重影响;7 .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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