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服务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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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市(以下简称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及服 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 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
2、的车位、车库。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 时停车场(位)。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 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 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 政策措施,建立由市住建、发改委、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 务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八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与区域车辆停 放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有序。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
3、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会同自然资源、住 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合理区域内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 位。第四十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明示停车类型,停车时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四十一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二)公交专用道、人行道、盲道;(三)交叉口、急弯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50米的路段;(四)距路口渠化区域起点(渐变段起点)20米以内的路 段;(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台两侧30米 范围内;(六)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七)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
4、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区域和路段。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障 碍物擅自设置、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不得擅自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第四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城市管理 部门每半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评估一次,根 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临时停车泊 位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 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
5、正常通行 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并可以满足周 边200米范围内停车需求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第四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 求状况实行免费和收费两种停放方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 按照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和免费的路段、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 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拥堵状况以及便民、 利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实行收费停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 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管理者应当明示收费标准、配备相应
6、的 智能收费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 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电子 支付方式缴费。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 在醒目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七条停放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按 照标志、标线有序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在免费路段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长期停放车辆,停放 者应当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之日起立即自行清理;否则,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走统一停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委、市场监
7、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 用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及时发 现并查处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停车场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 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违法从事 停车经营、违反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投诉举报
8、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 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 会治安的,由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 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9、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执法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 织召车场相关事宜研判会,协调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 关问题。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停车 场管理工作。第七条市住建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 筹组织、协调、监督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 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规划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市发改委负责受理全市停车场的收费申请,并依法审核,负 责解释停车场收费相关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和停车场收费申请备案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市公安交通
10、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和相关违法行 为的查处工作,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停车场 规划、建设。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财政、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住建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委、公安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 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 和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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