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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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 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 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 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
2、本规定。第三条【基本职责】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 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 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 品质量参差不齐,个别领域存在的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次充 好问题长期得不到根除。面对迅速增长的市场规模,应对日益复 杂的风险挑战,消除影响质量安全的顽障固疾,亟须通过法制手 段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回归本质安全。总局研究制定工业产 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3、管理规定,就是为了推 动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由长期以来 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自我约束转变,使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成为 其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习惯,并将生产质量安全合 格产品作为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必须坚守的底线。二、起草过程起草工作由总局质量监督司牵头负责。2022年7月,质量 监督司以产品质量安全守底线防风险监管机制创新为主题,以压 实“两个责任”为重点,以构建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 为目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了 5省12市,以不同 形式听取29个基层局、39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意见建议,于8 月下旬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与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4、、 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进行座谈并反复研究,于9月底形成了规 定初稿。10月8日至12月6日,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研究修 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规定共19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对工业产 品生产单位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产 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的生产单位类型进行了细 分,明确要求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 强制
5、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在依法配备质 量安全员的基础上,还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规定对质量 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的管理能力提出具体要求,对其 承担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为确保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管理职责落实落地,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 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在职责分工方面,质量安全员须每 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 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 录,实行零风险报
6、告。质量安全总监须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 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 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须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 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 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同时,在查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违法行为 时,将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 过错、
7、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四、其他说明(一)关于责任落实。规定聚焦落实生产单位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 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工作职责,通过“关键少数”把工业产品质 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确俣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找得到 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二)关于调整范围。规定明确所涉及的工业产品,是 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 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三)关于法律责任。明确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 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8、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 量安全工作。第四条【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 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 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单位应当立 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 产品发现存在设计制造等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
9、及时 召回,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质量安全总监设置】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 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 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 本辖区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第六条【任职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 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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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业产品 生产 单位 落实 质量 安全 主体 责任 监督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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