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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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 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精神,根据上海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的相 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操 作细则。第二条(目的)本操作细则旨在指导本市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强医疗健 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 众日益增
2、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第三条(范围)本操作细则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 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 (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第四条(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 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 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 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 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第二十三条(有效期)本操作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
3、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 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 健康服务体系,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 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 则),现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强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紧密结合发展的重 要内容。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 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本市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
4、见等法规文件,均强调了扩大医疗卫生机构在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 主权。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 ),重 点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生物医药是上海“十四五”重点发展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2021年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规模达7617.14亿元,同期本市生物医药领域技术 交易额从2019年137亿元增至516亿元。这与我市丰富的医疗卫生 资源密不可分,2021年,本市三级医院56家,二级医疗机构123 家,卫生技术人员总数23.96万人,总诊疗规模达2.72亿人次。医疗 卫生机构大量临床经验、技术储备、患者需求、市场实际等,蕴藏和 产生了大量可转化的创新创意、科技成果。
5、与本市高校院所相比,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的行业特 殊性和复杂性,制度体系建设与转化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进 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有利于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利于科技创新事业。细则对医疗卫生机构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操作指引。二、编制思路一是强化政策落地。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框架下,落实上 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 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行动方案(2021-2023 )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医疗卫生机构 实际,提出路径举措。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在总结
6、本市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经验基础上, 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夯实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 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三是强化服务能力。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生职责定位,强化 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医疗卫生机构成果 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平台支撑。三、主要内容细则共二十三条,从基本要求、转化流程、实施保障等方面 提出操作路径。一是基本要求。第一至五条阐述了细则依据、目的、范围、定义和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细则适用于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 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人员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强调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加强科
7、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 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等。二是转化流程。第六至十三条阐述了成果管理、转化服务、成果 处置、确定价格、收益分配、税收缴纳、国资管理、专利盘点等节点 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进一步强调成果管理和转化服务,医疗卫生 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鼓励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等。明确了成果处置路径,一般情况下 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上级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在确定价格方面,提出医疗卫生 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价格。收
8、益分配涵盖科技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部门保障以及服务人 员激励与培养等,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细化净收入计算方式,保 障单位权益。细则还阐述了作价投资方式的国资管理要求,建设 性地提出了专利盘点,唤醒“沉睡专利”。三是实施保障。第十四至二十三条,从赋权试点、人才评价、人 才培养、产学研医融合、成果推广、尽职免责、保障机制、开放共 享、加大宣传等方面提出支撑举措。主要包括:结合本市赋权改革试 点经验,提出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培养发 展一批擅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深化产学研医融 合、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
9、机制和模式等。细则还提出了成果推广 的多种路径,明确了尽职免责的情形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 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 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五条(主体责任)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 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 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 的程序与规则,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 权运营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 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成果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第六条(成果管理)提升科技
10、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 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建立以科技 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第七条(转化服务)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 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 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 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 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 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
11、训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条(成果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 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余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 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 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 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 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第九条(确定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 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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