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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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细则为更好地履行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 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学术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 员会主任临时召集召开,或由至少三位委员联合提出召开的 请求,经主任同意后召开。某些事宜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等形式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学 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或审议涉及学校 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学 位工作等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要政策和措施;讨论委员会的 工作计划和总结,以
2、及其他重大学术问题。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评审的有关问题,一 般由相关委员会或行政职能部门提供初步方案,有关审议或 评审材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提前分送各位委 员。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 泄露需保密议题的会议讨论内容。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 接相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 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讨论和决定的议题经 半数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 要问题产生分歧,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继续 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讨论。第八条凡属于学术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 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文件应由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领 导或有关职能部门酌情(批准)执行或答复,学术委员会可 以向学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就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质询;凡属 于学术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建 议。第九条学校领导有向学术委员会就学校发展以及重要 工作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原XX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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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学术 委员会 议事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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