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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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1月重新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信息披露制度所列、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2、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 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当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 要了解重大内部信息情况或进展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反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 其董事长、总经理、
3、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定人员名单应 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 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 度执行。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 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
4、、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 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在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第二章重大事项
5、的内容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报 告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的下列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过程:(一)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二)监事会决议(监事决定);(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四)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
6、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拟发生上述第(2)、(3)、(4)、(7)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7、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
8、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于 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五)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5)工程承包;(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章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涉及购买
9、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六)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联交易。(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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