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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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 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辽宁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入河入海排 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
2、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加 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 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 理能力和水平。(-)工作原则。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 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 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落实地方政府属地 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 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相关部门按职
3、责 实施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全省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渤海为重点,明 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动规范整治一批问题突出排污口,建立完善管 理机制。(三)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各市政府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 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等流 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干流及一级支流入河排污口和沿渤海城市入海排污 口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流域河流、湖库、海域排污口整治。结合 我省实际,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二、重点任务(-)深入开展溯源排查。1 .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
4、尽查”要求,以 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依托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对辖区内 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摸排,进一步核准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 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新增排污口状况,实 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 府)2 .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和排放特征,将入河 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 类型;将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 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
5、排干、其他排口 等类型,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按照有关规则 进行命名和编码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3 .确定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 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 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 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作为 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 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排污口整治要求,水利、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排
6、污口 整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 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加快推进规范整治。L明确整治要求。整治工作应以主要流域、海域截污治污为重点。能够 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超标或明显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污 口,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一批、整治一批。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 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完成一个、 销号一个。排污口整治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 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责任单位:省生态 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
7、输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2 .制定整治措施和实施方案。各市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 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方向、完成时限等,最 终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责任主体开展 分类整治。依法取缔一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 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 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 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
8、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 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 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采取清理合并措施进行整治,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 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 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整治一批。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 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 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经整治予以保留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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