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控(自动化仪表)专业施工及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热控(自动化仪表)专业施工及规范.docx(2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热控(自动化仪表)专业施工及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自动化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1.0. 2条:仪表工程的施工,应该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仪表安装说明的规定进行;当 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设计和材料的型号、规格和材质符合设计规定; 修改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部门同意。第1.0. 3条:仪表工程的施工,应做好与建筑、电气及工艺设备、管道等专业的配合工 作。第1.0. 4条:仪表工程中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电气防爆和接地工程的施工,在本 规范内未作规定的不风,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第1.0. 5条:仪表工程
2、中的焊接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1.0. 6条:仪表工程中供气系统的吹扫、供液系统的清洗、管子的切割方法、采用螺 纹法兰连接高压管的螺纹和密封面的加工以及管路的连接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第1. 0. 7条:仪表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及主要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的有关规 定。第1.0. 8条:待安装的仪表设备,应按其要求的保管条件分类妥善保管,仪表工程用的 主要材料,应按其材质、型号及规格,分类保管。第1. 0. 9条:仪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以施工:a.计施工图纸、有关技术文件及必要的仪表安装适用说明书已齐全;b.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
3、c.已经过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技术准备工作;d.施工现场已具备仪表工程的施工条件。第1.0.10条:仪表工程的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执行。第二章:取源部件的安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 1.1条:取源部件的安装,应在工艺设备制造或工艺管道预制、安装的同时进行。第2. 1.2条: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或设备的防腐、衬力、 吹扫和压力实验前进行。第条:在高压、合金钢、有色金属的工艺管道和设备上开孔时,采用机械加工的 方法。第二节:供气系统第5. 2.1条:供气管采用镀锌钢管时,应用螺纹连接,连接处必须密封;缠绕密封带或 涂抹密封胶时,不应
4、使其进入管内。采用无缝钢管时可用焊接,焊接时爆渣不应落入管 内。第5. 2. 2条:控制室内的供气总管应有不小于1: 500的坡度,并在其集液处安装排行阀, 排污管口应远离仪表、电气设备及接线端子。装在过滤器下面的排污阀与地面间,应留 有便于操作的空间。第5. 2. 3条:供气系统内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按规定值整定。第5. 2. 4条:空气干燥器再生切换装置的切换阀应清洗干净,不应堵塞,动作应正确、 灵活,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周期进行整定。第5. 2. 5条:供气系统采用的管子、阀门、管件等,在安装前均应进行清洗,不应有油、 水、锈蚀等污物。第5. 2. 6条:供气系统的配管应整齐、美观,其末端和
5、集液处应有排污阔。在水平干管 上支管的引出口,应在干管的上方。第5. 2. 7条:供气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第5. 2. 8条:供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吹扫前,应将控制室供气总管入口、分部供气总入口和接至各仪表供气入口处 的过滤减压阀断开并敞口,先吹总管,然后依次吹各支管及接至各仪表的管路;b.应使用符合仪表空气质量标准、压力为5X10、7X10、帕(57年克力/厘米2) 的压缩空气。c.当排出的吹扫气体内固体尘粒以及油、水等杂质的含量,不高于进入供气系统 前的含量时,即为吹扫合格。第5. 2. 9条:供气系统次扫完毕,控制室、现场供气总管
6、的入口间和干燥器及空气贮罐 的入口、出口阀,均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第5. 2. 10条:供气装置使用前,应按设计规定整定供气压力位。第三节:供液系统第5. 3.1条:本方规定仅适用于压力不大于16X105帕(16千克力/厘米2)的液压调节 供液系统的安装。第5. 3. 2条:贮液箱的安装位置应低于回液集管,回液集管与贮液箱上回液管接头间的 最小高差,宜为0.30.5米。第5. 3. 3条:油压管路不应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与热表面绝热层间 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第5. 3. 4条:液压泵的自然流动回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1: 10,否则应将回液管的管径加 大。当回液落
7、差较大时,为减少泡沫,应在集液箱之前安装一个水平段或“U”型弯管。第5. 3. 5条:回液管路的各分支管与总管连接时,支管应顺介质流动方向与总管成锐角 连接。第5. 3. 6条:贮液箱及液压管路的集气处应有放空阀;放空管的上端应向下弯曲180度。第5. 3. 7条:供液系统用的过滤器,安装前应检查其滤网是否符合产品规定标准,并应 清洗干净。进口与出口方向不得装错,排污阀与地面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距离。第5. 3. 8条:接至液压调节器的液压流体管路,不应有环形弯或曲折弯。第5. 3. 9条:液压调节器与供液管和回液管连接时,应采用金属耐压软管。第5. 3. 10条:供液系统内的逆止阀或闭锁阀,
8、在安装前应清洗、检查和试验。第5. 3.11条:供液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第六节的规定。第5. 3.12条:供液系统应进行清洗,并应按设计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调试, 合格后方可使用。第5. 3. 13条:供液系统清洗完毕,液压装置的供液阀和回液阀以及执行器和总管之间的 切断阀,应有“未经许可不得关闭”的标志。第六章:仪表用电气线路的敷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6. 1.1条:电缆(线)敷设前,应做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直流500伏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5兆欧;当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第6. 1.2条:线路应按最短途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宜交叉。第6
9、. 1.3条: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或屏蔽措施。第6. 1.4条:线路不应敷设在影响操作,妨碍设备检修、运输和人行的位置。第6. 1.5条: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c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处在有可能引起火灾 的火源场所时,应加防火措施。第6. 1. 6条:线路不宜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和具有腐蚀性液体介质的 工艺设备、管道的下方。第6. 1.7条:线路与绝热的工艺设备、管道绝热层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毫米,与其他工艺设备、管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第6. 1. 8条:架空敷设的线路从
10、户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措施。第6. 1.9条:线路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适当的余 度。第6. 1.10条: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当无法避免时,应在分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 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用无腐蚀性的焊药。补偿导线宜采用压接。同轴电缆及高 频电缆应采用专用接头。第6. 1.11条:敷设线路时,不宜在混凝土梁、柱上凿安装孔,在防腐蚀的厂房内不应破 坏防腐层。第6. 1.12条: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组及标号,并按本规范第6. 1.1条的规定,测量 绝缘电阻。第6.1.13条: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元件断开。第6. 1.14条:在线
11、路的终端处和地下人井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在其正 上方地面上加标检;标志牌和标桩应坚固、明显、防腐蚀,其上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 落。第二节:支架的安装第6. 2.1条: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制作好的支 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第6. 2. 2条: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金属结构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b.在混凝土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c.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工艺管道上,应采用“ 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d.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工艺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当工艺设备、管 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
12、焊接一块与工艺设备、管道材质相 同的加强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e.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在同一直经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f.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 筑物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 弧度相同。第6. 2. 3条: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 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 构筑物上。第6. 2. 4条:水平安装的汇线槽及保护管用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2米,在拐弯处、终端 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可适当减小间相;垂直安
13、装时可适当增大间里。第6. 2. 5条:电缆支架间距宜为:当电缆水平敷设时为0.8米,垂直敷设时为1.0米。第三节:汇线槽的安装第6. 3.1条:制作好的汇线槽应平整,内部光洁、无毛刺,加工尺寸准确。第6. 3. 2条:汇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不应有显著变形。第6. 3. 3条:汇线槽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宜用平滑的半回头螺栓,螺母应在汇线槽 的外侧,固定应牢固。第6. 3. 4条:汇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其上部与天花板(或楼板)之间应 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垂直排列的汇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第6. 3. 5条:槽与槽之间、槽与仪表盘(箱)之间、槽与盖之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
14、处, 应对合严密。第6. 3. 6条:汇线槽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工艺管道的侧面或上方。注:对于高温管道,不应在其上方。第6. 3. 7条:汇缆槽拐直角弯时,其最小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相内最粗电缆外径的10倍。 第6. 3. 8条:当直接由汇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开孔,并采用合适的护 圈保护电缆.。第6. 3. 9条:汇线槽应有排水孔。第6. 3.10条:汇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第四节:电缆(线)保护管的敷设第6. 4.1条: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第6. 4. 2条:埋入混凝土内的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第6. 4
15、. 3条:弯制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管的弯成角度不应小于90度;b.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当穿无铠装的电缆且明敷设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6 倍;当穿铠装电缆以及理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10倍;c.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d.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两个。第6. 4. 4条:当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米或弯曲角度的总和超过270度时,应在其中 间加装拉线盒。第6. 4. 5条:保护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箍或打成喇叭形。第6. 4. 6条:金属保护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a.明敷设时宜采用螺纹连接,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1/2Ob.埋设时宜采用
16、套管焊接,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焊接应牢固, 焊口应严密,并应做防腐处理。c.镀锌管及薄壁管应采用螺纹连接。d.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有粉尘、液体、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 体进入管内的地方敷设的保护管,其两端管口应密封。e.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续性。第6. 4. 7条: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就地仪表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并有防水弯。与 就地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拉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用锁紧螺母将管固定牢固。 第6. 4. 8条:埋设的保护管应选最短途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 不应小于15毫米。第6. 4. 9条: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17、。用管卡固定时管卡间距应均匀。第6. 4. 10条:保护管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入时,应在其可能积水的位置安装排 水设施。第6. 4. 11条:埋设的保护管与公路或铁路交叉时,管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三米;与排水 沟交叉时,离沟底净距离不应小于0. 5米;并应延伸出路基或排水沟外1米以上;与地 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 5. 12条的规定。第6. 4. 12条:穿墙保护管段(或保护罩)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30毫米。第6. 4.13条:穿过楼板(或平台)继续向前明敷设电缆的保护管段,宜高出楼板(或平台)1米。第6. 4. 14条:埋设的保护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20
18、0毫米;当从地下引入落地 式仪表盘(箱)时,宜高出盘(箱)内地面50毫米。第6. 4. 15条:敷设在电缆沟道内的保护管,不应紧靠沟壁。第6. 4. 16条:在户外和潮湿场所敷设的保护管,引入分线箱或仪表盘(箱)时,宜从底 部进入。第6. 4. 17条:现场分钱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b.到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米;c.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第6. 4. 18条:拉线盒、接线盒和分线箱均应密封,分线箱应标明编号。第6. 4. 19条:采用硬质塑料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弯管时加热应均匀,管子不应有明显变形与烧焦。b
19、.用套管加热连接时,管子插入管内的深度宜大于其外径的1.5倍;当使用粘合 剂连接时,应大于1.1倍。c.支架的间距水宜大于1. 5米,对直径小于25毫米的管子不宜大于1米。d.在管端及连接部件的两侧300毫米处应加以固定。e.管的直线长度大于30米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f.与未绝热的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表面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当无法满 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6. 4. 20条:采用混凝土排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排管的内壁和管口应光滑;b.排管应有不小于1: 1000的泄水坡;c.然管对口连接时,相对两孔中心线的偏差不宜大于5毫米;接口处应用水泥密 封;d.排管在改
20、变方向、分支及进出口处.应筑电缆井,并应垫砂;e.埋入地下的深度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 4. H条的规 定;埋在入行道下时不应小于500毫米;f.排管上表面宜涂红色耐腐蚀的颜料作为明显标记。第五节:电缆的敷设第6. 5. 1条:敷设电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a.交链聚乙烯电缆0。b.低压塑料电线-20。c.橡皮及聚氯乙烯保护套橡皮绝缘电缆-15 od.裸铅包橡皮绝缘电缆-20。e.其它外护套层橡皮绝缘电缆-7。第6. 5. 2条: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设时应防止电缆之间及电缆与其他硬 物体之间的摩擦;固定时,松紧应适度。第6. 5. 3条:塑料绝缘、橡皮
21、绝缘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a.有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10倍;b.无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6倍。第6. 5. 4条:仪表信号电缆(线)与电力电缆(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当平行敷 设时,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第6. 5. 5条:在同一汇线槽内的不同信号、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分类布置;对于交 流仪表电源线路和安全联锁线路,应用隔板与无屏蔽的仪表信号线路隔开敷设。第6. 5. 6条:电缆引人或引出建筑物、隧道、地面,穿过铁路、公路、沟渠、楼板、墙 壁时,应安装一段保护管,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 4. 11、6. 4. 13 和6. 4. 14条的规定。第6. 5
22、. 7条:电缆沿支架或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固定牢固:a.当电缆倾斜坡度超过45度或垂直排列时,在每一个支架上。b.当电缆倾斜坡度不超过45度且水平排列时,在每隔12个支架上。c.在线路拐弯处和补偿余度两侧以及保护管两端的第一、二两个支架上。d.在引入仪表盘(箱)、供电盘(箱)前300400毫米处。e.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毫米处。第6. 5. 8条:数条汇线槽垂直分层安装时,电缆应按下列规定顺序从上至下排列:a.仪表信号线路;b.安全联锁线路;c.仪表用交流和直流供电线路。第6. 5. 9条:明敷设的仪表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 宜大于1.
23、5米;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 8米。 第6. 5. 10条:电缆在接埋地敷设时,其上下应铺100毫米厚的砂子,砂子上面盖一层砖 或混凝土护板,复盖宽度应超过电缆边线两侧50毫米;电缆应埋在冻土层以下,当无 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但埋入深度不应小于700毫米。第6. 5. 11条: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与建筑物地下基础间的最小净距离宜为0. 6米,与电 力电缆间的最小净距离应为0. 5米。第6. 5. 12条: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不应沿任何地下管道的上方或下方平行敷设。当沿地 下管道两侧平行敷设或与其交叉时,最小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易燃、
24、易爆介质的管道平行时为1.0米,交叉时为0.5米。b.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为2. 0米,交叉时为0. 5米,当电缆周围土壤温升超过10 时,应采取隔热措施。c.与水管道或其他工艺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均为0. 5米。第6. 5. 13条:电缆在隧道或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汇线槽内。当电缆进入建 筑物后,电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第6. 5. 14条:电缆敷设后,两端应做电缆头。第6. 5. 15条:制作电缆头时,绝缘带应干燥、清洁、无折皱、层间无空隙,抽出屏蔽接 地级时,不应损坏绝缘;在潮湿或有油污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潮、防油措施。第六节:补偿导线和电线的敷设第6. 6. 1条:补偿导线直穿
25、保护管或在汇线槽内敷设,不应直接埋地敷设。第6. 6. 2条:当补偿导线和测量仪表之间不采用切换开关或将端温度补偿器时,宜将补 偿导线直接和仪表连接。第6. 6. 3条:当补偿导线进行中间和终端接线时,严禁接错极性。第6. 6. 4条:补偿导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在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第6. 6. 5条:电线宜穿保护管敷设。第6. 6. 6条:补偿导线和电线穿管前应清扫保护管,穿管时不应损伤导线。第6. 6. 7条:仪表信号线路、仪表供电线路、安全联锁线路、本质安全型仪表线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仪表信号线路,应分别采用各自的保护管。第七节: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第6. 7.1条:仪表盘(箱、架)内的线
26、路可敷设在小型汇线槽内,也可明敷设;当明敷 设时,电缆、电线束应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扎带扎牢,扎带间距宜为100毫米。第6. 7. 2条:电线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3倍。第6. 7. 3条:本质安全型仪表的信号线和非本质安全型仪表的信号线应加以分隔。当仪 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配线。第6. 7. 4条:仪表盘(箱、架)内的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其绝缘护会不应有损伤。第6. 7. 5条:仪表盘(箱、架)内端子板两端的线路,均应接施工图纸标号。第6. 7. 6条:每一个接线端上最多允许接两根芯线。第6. 7. 7条:接线端子板的安装应牢固;当其在仪表盘(箱、架)底部时,距
27、离基础面 的高度宜为250毫米。在顶部或侧面时,与盘(箱、架)边缘的距离宜为100毫米。多 组接线端子板并列安装时,其间隔净距离直为200毫米。第6. 7. 8条:剥去外部护套的橡皮绝缘芯线及接地线、屏蔽线,应加设绝缘护套。第6. 7. 9条:导线与接线端子板、仪表、电气设备等连接时,应留有适当余度。第七章:电气防爆和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 1.1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场所。第7. 1.2条: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仪表、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现行 国家或部颁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防爆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其外部应无损 伤和裂纹。第7. 1.
28、 3条:当汇线槽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 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第7. 1.4条:敷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缆(线)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管之间及保护管与接线盒、分线箱、拉线盒之间,应采用圆柱省螺纹连接, 螺纹有效啮合部分应在6扣以上,螺纹处宜涂导电性防锈脂,并用锁紧螺母锁紧,不宜 缠麻、涂铅油。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b.保护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用防爆管 件做充填密封;c.保护管与现场仅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盘及拉线盒 连接时,应安装隔爆密封管件并做充填密封;密封管件与仪表箱、分
29、线箱、接线盒及拉 线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0.45米;密封管件与现场仅表、检测元件和电气设备间,应按 其所在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隔层型、安全防爆型或防尘型金属 软管连接,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0.45米;d.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页确保密封;e.保护管应采用管卡固定牢固,不应采用焊接固定。第7. 1.5条:线路沿工艺管架敷设时,其位置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侧;当工 艺管道内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的密度大于空气时,应在工艺管道的上方;反之,应在其 下方。第7. 1.6条:线路在现场接线或分线时,必须按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 别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密闭型分线箱或接线盒,接线必
30、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并应加防 松和防拔脱装置。第7. 1. 7条:采用正压通风防爆仪表箱的通民管必须保持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间。第7. 1. 8条:采用正压通风防爆的仪表箱,安装后应保证箱内能维持不低于设计规定的 压力值;当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动作应准确、可靠。第7. 1.9条: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盘及防爆仪表、电气 设备引入电线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填料函进行密封;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第7. 1. 10条: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以及仪表和电气设备,应有“电源未 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第7. 1.11条: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按本
31、规范第7. 1. 2、7.1. 3、7. 1. 5 条和第7. 1. 4条二款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本质安全线路和非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b.当采用芯线无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电线时,两个及其一以上不同系列的本质 安全线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c.本质安全线路敷设完毕,应采用50赫兹正弦交流电压过进行一分钟的绝缘强 度试验,不应击穿。试验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本质安全线路对地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的两倍。当其值小于500伏 时为500伏。2)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与非本质安 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之和的
32、两倍加1000伏。当其值小于1500伏时为1500伏。d.本质安全线路及其附件,应具有耐久性兰色标记。e.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在同一汇线槽或同一沟道内敷设时,应用接地 的金属隔板或具有足够耐压强度的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毫 米并分别固定牢固。f.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 全线路接线端子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g.仪表盘(箱、架)内的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所使用的接线端子板带 电都分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用沿板面的延长里离不 小于50毫米的绝缘板隔离;线路应走各自的路径,分开敷设,绑扎
33、牢固。h.凡有本质安全线路的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线路的最末一个绑扎固定点 离仪表或端子板间的距离,应尽可能短,端子上宜加绝缘盖板。i.仪表盘(箱、架)以及本质安全线路等的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连接应牢固,并 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j.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如各种类型的安全栅、电流隔离器等)的安装位置应在安 全场所一侧,并应可靠接地。k.采用屏蔽电级(线)时,屏蔽层不应接到电路接地式安全栅(如并联二极管安 全栅等)的接地端子上。1.线路敷设完毕,回路内线路的电阻和设备的电阻的总值,不应超过仪表最大负 载电阻值。m.本质安全线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n.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受到其他电路的强
34、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 设形式应符合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0.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确认其技术性能具有相容性,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方可相互代替。P.本质安全产品防爆合格证编号后有“X”字样者,禁止使用镉、锌、镁、铝材 质及其镀层的金属件作为电气连接件、紧固件、导电体和接地体。第二节接地第7. 2. 1条: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均应做保 护接地。本质安全型仪表金属外壳当仪表使用说明书无接地规定时,不做保护接地,当 规定接地时,应直接与其关联设备接地的接地极连接。第7. 2. 2条:保护接地可接
35、到电气工程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网上,连接应牢固可靠, 不应串联接地。第7. 2. 3条: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第7. 2. 4条:在建筑物上安装的汇线槽及电缆(线)保护管。当设计不规定只能一点接 地时,可以多点接地。第7. 2. 5条:信号回路接地与屏蔽接地可共用一个单独的接地极。同一信号回路或同一 线路的屏蔽层,只能有一个接地点。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第7. 2. 6条:信号回路的接地点应在显示仪表侧,当采用接地型热电偶和检测部分已接 地的仪表时,不应再在显示仪表侧接地。第7. 2. 7条:屏蔽电缆(线)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 2. 6条的规定;同一线路 的屏蔽层
36、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第7. 2. 8条:当有防干扰要求时,多芯电缆中的备用芯线应在一点接地。屏蔽电缆的备 用芯线与电缆屏蔽层,应在同一侧接地。第7. 2. 9条:仪表盘(箱、架)内的保护接地、信号回路接地、屏蔽接地和本质安全型 仪表系统接地,应分别接到各自的接地母线上;各接地母线,各接地总干线、分干线之 间,应彼此绝缘。第7. 2. 10条:分钱箱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a.非本质安全线路分线箱的接地,应接到保护接地网或已接地的钢结构上。b.本质安全线路分线箱的接地,应接到信号接地干线或接地式安全栅的接地母线 上。c.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应将本质安全系统接地母 线、
37、非本质安全系统接地母线及分线箱外壳接地线三者,互相绝缘地接至各自的接地干 线上。第7. 2. 11条:本质安全线路本身不接地,但仪表功能要求接地时,应按仪表安装使用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第7. 2. 12条:本质安全型仪表系统的接地,宜采用独立的接地板或接至信号接地板上, 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第2. 1.4条:在砌体和混凝土浇注体上安装的取源部件应在砌筑或浇注的同时埋入,当 无法做到时,应予留安装孔。第2. 1. 5条:安装取源部件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及焊接。第2. 1.6条:源阀门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 合格后,才能安装。第2. 1. 7条:取源阀门
38、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连接不宜采用卡套式接头。第二节:温度取源部件第2. 2. 1条:温度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温度变化灵敏和具有代表性的地方, 不宜选在阀门等阻力部件的附近和介质流束呈死角处以及振动较大的地方。第2. 2. 2条:热电偶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强磁场。第2. 2. 3条:温度取源部件在工艺管道上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工艺管道垂直安装时,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垂直相交。b.在工艺管道的拐弯处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 线相重合。c.与工艺管道倾斜安装时,宜逆着介质流向,取源部件轴线应与工艺管道轴线相 交。第2. 2. 4条:设计规定取源部
39、件需要安装在扩大管上时,扩大管的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关于异径管安装的规定。第三节:压力取源部件第2. 3. 1条:压力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介质流束稳定的地方。第2. 3. 2条:压力取原部件与温度取原部件在同一管段上时,应安装在温度取源部件的 上游侧。第2. 3. 3条:压力取源部件的端部不应超出工艺设备或管道的内壁。第2. 3. 4条:测量带有灰尘、固体颗粒或沉淀物等混浊介质的压力时,取源部件应倾斜 向上安装。在水平的工艺管道上宜顺流束成铳角安装。第2. 3. 5条:当测量温度高于60c的液体、蒸汽和可凝性气体的压力时就地安装的压 力表的取源部件应带有环
40、形或U型冷凝弯。第2. 3. 6条:压力取源部件在水平和倾斜的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 列规定:a,测量气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b.测量液体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工艺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度夹 角的范围内。c.测量蒸汽压力时,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及下半部与工艺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 45度夹角的范围内。第7. 2. 13条:按地线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第八章:仪表用管路的敷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8. 1.1条:管路敷设的位置,应按现场情况决定,不宜敷设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 伤、腐蚀、振动及影响测量之处。第8. 1.2条:管路不宜直接埋地敷设。必须直接理地时,应经试压合格
41、和防腐处理后方 可埋入。直接埋地的管路连接时必须采用焊接,在穿过道路及进出地面处应穿保护管。 第8. 1.3条:管路敷设前,管内应清扫干净,需要脱脂的管路,应经脱脂检查合格后再 进行敷设。第二节:管路的敷设第8. 2. 1条:测量管路在满足测量要求的条件下,应按最短路径敷设。第& 2. 2条:测量管路沿水平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介质及测量要求,有1: 101: 100 的坡度,其倾斜方向应保证能排除气体或冷凝液。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管路的集气 处安装排气装置,集液处安装排液装置。第8. 2. 3条:管路在穿墙或过楼板处,应加装保护管段或保护罩,管子的接头不应在保 护管段或保护罩内。穿过不同等级
42、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以及有毒厂房的分隔间壁时, 保护管段或保护罩应密封。第8. 2. 4条:当管路与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连接时应采取补偿热膨胀的措施。第8. 2. 5条:测量差压用的正压管及负压管应敷设在环境温度相同的地方。第8. 2. 6条:管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a.外观不应有明显的变形和损伤;b.敷设管线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产品规定的最低允许温度;c.敷设时,应防止管线受机械损伤及交叉摩擦;d.敷设后的管缆应留有适当的余度。第8. 2. 7条:管路与工艺设备、管道或建筑物表面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毫米。油及易燃、 易爆介质的管路与热表面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毫米,且不应平行敷设在其上方。当
43、管 路需要绝热时,应适当增大距离。第三节:弯管及连接第& 3. 1条:金属管子的弯制宜采用冷弯。高压管宜一次弯成。第8. 3. 2条:管子的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要求:a.金属管:不小于管子外径的3倍。b.塑料管:不小于管子外径的4. 5倍。第8. 3. 3条:管子弯制后,应无裂纹和凹陷。第8. 3. 4条:当高压管路分支时,应采用三通连接。三通的材质必须与管路相同。第8. 3. 5条:管子连接时,其轴线应一致。第8. 3. 6条:直径小于10毫米的铜管,宜采用卡套式中间接头连接。也可以采用承插法 或套管法焊接。承插法焊接时,其插入方向应顺着介质流向。第8. 3. 7条: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连
44、接用的管件也应采用镀锌件。第四节:管路的固定第8. 4.1条:管于应采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当管子与支架间有频繁的相对运动时,应 在管子与支架问加木块或软垫。成排敷设的管路,间里均应一致。第8. 4. 2条:支架的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管 路坡度的要求。第8. 4. 3条:管路支架的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a.钢管水平敷设:1.5米;垂直敷设:1. 62米。b.铜管、铝管、塑料管及管缆:水平敷设:0.50.7米;垂直敷设:0.71米。c.需要绝热的管路,应适当缩小支架间距。第8. 4. 4条:不锈钢管固定时,不应与碳钢直接接触。第五节: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管第8.
45、 5. 1条:管路应敷设在不妨碍操作和维修的位置。第8. 5. 2条:管路应集中成排敷设,做到整齐、美观,固定牢固。第8. 5. 3条:管路与线路及盘(箱)壁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第8. 5. 4条:管子与仪表连接时,不应使仪表承受机械应力。第8. 5. 5条:管路与玻璃管做压计连接时,应采用软管。管路与软管的连接处,应高出 仪表接头150200毫米。第8. 5. 6条:当管路引入安装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有毒及有腐蚀性介质场所的仪表盘 (箱)时,其引人孔处应密封。第六节:仪表用管路系统的压力试验第8. 6.1条:敷设完毕的管路,必须无漏焊、堵塞和错接的现象。第8. 6. 2条:管路系统的压力实
46、验,宜采用液压;当试验压力小于16X10,帕(16千克力 /厘米2)且管路内介质为气体时,可采用气压进行。第8. 6. 3条:液压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当达到试验压力后,停压5分钟,无泄 漏为合格。第8. 6. 4条:气压试验压力为1.15倍设计压力,当达到试验压力后,停压5分钟,压力 下降值不大于试验压力的1%为合格。第8. 6. 5条:当工艺系统规定进行真空度或泄漏量试验时,其内的仪表管路系统应随同 工艺系统一起进行试验。第8. 6. 6条:液压试验介质应用洁净的水,当管路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时,水的氯离子 含量不得超过0.0025%。试验后应将液体排净。在环境温度5以下进行试验时,
47、应采 取防冻措施。第8. 6. 7条:气压试验介质应用空气或惰性气体。第8. 6. 8条:压力试验用的压力表应校验合格,其精确度不应低于1. 5级,刻度上限值 宜为试验压力的1.52倍。第8. 6. 9条:压力试验过程中,若发现有泄漏现象,应泄压后再修理。修理后,应重新 试验。第8. 6. 10条:压力试验合格后,宜在管路的另一端泄压,检查管路是否堵塞,并应拆除 压力试验用的临时直板。第九章脱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 1. 1条:需要脱脂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必须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第9. 1. 2条:用于净脱脂的有机溶剂内的含油量不应大于50毫克/升。含油量50500 毫克/升的溶剂可用于粗脱脂。含油量大于500毫克/升的溶剂必须经过再生处理合格 后方可使用。第9. 1. 3条:脱脂溶剂可按下列原则选用:a.工业用二氯乙烷,适用于金属件的脱脂。b.工业用四氯化碳,适用于黑色金属、铜和非金属件的脱脂。c.工业用三氯乙烯,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脱脂。d.工业酒精(浓度不低于95. 6%),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 子的脱脂,也可作为脱脂件的补充擦洗液用。e.浓度为98%的浓硝酸,适用于工作介质为浓硝酸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 的脱脂。f.碱性脱脂液(配方见附录二),适用于形状简单、易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