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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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
2、 表决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3、,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
4、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5、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6、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
7、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8、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9、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0、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11、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
12、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13、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14、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15、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16、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
17、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18、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19、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20、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
21、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22、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公司利
23、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24、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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