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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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2019-4-13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
2、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 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 员;(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 标的检测需求;(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
3、以申报享受税收优 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 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 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3日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2021-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 第60号,以下简
4、称60号公告)的规定,为落实好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 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 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
5、工资发放记 录等材料。(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四)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 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1 .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 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2 .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 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 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3 .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6、。4 .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 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 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 记录。5 .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 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 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 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三、相关后续管理(一)第三方防治企业享受60号公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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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 发展 改革 生态环境 公告 20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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