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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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 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 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第四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 边缘家庭相关工作,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规
2、范管理和相 关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承接区(市) 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审核确认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 庭的发现、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及时做好低保边缘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低保边缘家庭 的动态监测,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 保障范围,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发现低保 边缘家庭符合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慈善 帮扶等救助帮扶条件的,镇(街道)应向其提出申请相关救助帮 扶的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 就助供养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申 请,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 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二十八条 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依据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按 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相应救助帮扶。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是指承担社会救助职能的教育、民政、司 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 应急管理以及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 会等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部门)。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生的投诉、信访等,由民政 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相应救助帮
4、扶过程中的发生的投诉、 信访等,由相应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第二十九条区(市)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三十条 区(市)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 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资料归类、 建档,具体要求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统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档案文书样 式,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文书。第三十一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 办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 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产生数据。第三十二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
5、边缘家庭成员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 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 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 应的工作的,镇(街道)应当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第三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 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区(市)民政部门 或镇(街道)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7年 月 日。本细则实
6、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_ 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家庭信息采集、归集、录入、完善、更新等工作。区(市)民政 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 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提 供信息核对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 庭有关信息。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二)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
7、配收入 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 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第七条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 额计算,主要包括:(一)医疗刚性支出费用。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 的,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赔偿、社会捐助 后,所必需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 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陪护费用等)。(二)教育刚性支出费用。指家庭成员中就读国内
8、幼儿园和 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保教费或学费、 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 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 用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费用。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 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 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 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四)因灾、因意外刚性支出费用。指因交通事故、火灾、 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 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 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
9、需的费用。第八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 出等内容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 理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 标准的。(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 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 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48倍的。(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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