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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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 实施意见(琼府2017) 100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 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容积率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0777号)、海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127号)文件要求,为鼓励社会项目积极 采用装配式建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 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第三条 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且满足国家装配 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
2、分的建筑面积可 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 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建方案设计 审查前,应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 方案审查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材料。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结构、 施工等方面的专家(5或7名)按照我省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专 项审查意见书。专项审查意见书作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容积 率奖励依据。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建方案设计 审查时,须提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专项审查意见书材料。 报建方案设计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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