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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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章程(慈善组织)上海市民政局2019年12月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 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 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 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
2、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 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 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 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
3、好相关纪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 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 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 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
4、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 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 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 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 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二)必要的人员和管理费用支出。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重大募捐指50万以上的定向募捐活动;(二)重大投资活动指100万以上增值保值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5、实现基金的 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 和管理费用支出,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本基 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 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 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 旨和章程的有
6、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 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 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 责。(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 备。项目
7、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 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 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 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 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
8、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 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 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H-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 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9、(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K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 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 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
10、、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 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 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
11、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 告。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 会议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上海_帆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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