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国土海洋局事业单位车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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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兴市国土海洋局事业单位车改后公务出行保障制度第一条为稳步推进我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区域内 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东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 通知(东车改(2018) 1号)要求,按照东兴市事业单位公 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含编制内、编 制外、聘用人员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区域内,是指东兴镇行政区域内。第四条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单位为保障公务出行,用于本单 位参改人员和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人员的 交通费用。第五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保障公
2、务、厉行节约、 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总额度由财政部门根据取消车 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在确保改 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 前提下,从严确定。第七条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内交通费凭有效票 据实报实销。自行出行的,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报销。第八条 区域内公务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的业务用车或由政 府办租用社会化保障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区域内交通费。共同 外出执行公务,搭乘其他公务人员私家车出行的不予报销区域内 交通费。第九条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擅 自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费用标准,
3、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 变相发放福利。第十条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根 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提供审批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公共交 通票据等凭证资料。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交通费开支,对未 经批准出行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二条区域外公务出行可参照关于印发东兴市党政机 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东财行201818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机关行政岗位混岗使用或临时借调的事业编制 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由现实际工作岗位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报 销区域内交通费和区域外出行费用。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参照 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东兴市国土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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