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公司法.docx
《【管理】新公司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新公司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新公司法一2005年新公司法全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
2、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和股份。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3、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或者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杳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杳询服务。 与代理出席的委
4、托书一并保存。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九条股份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XX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黄事长一人,可以设副堇事长。黄事长和副黄事长由堇事会以全体箪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堇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5、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堇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茶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二条黄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黄事出席方可举行。黄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6、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茶事应当对茶事会的决议承担货任。箭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茶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经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设监事会,其成员
7、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XX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
8、五十五条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与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与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芾事出席即可举行,革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茶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芾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
10、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与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三十
11、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XX,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XX记名。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XX或者名称与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与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
12、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与数额;(-)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口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与数额。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13、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XX或者名称与住所记载于股东名 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H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 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口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与
14、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 章程可以对公司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
15、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一百四卜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
16、交易。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与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口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XX被吊销营业执照、
17、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堇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18、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A)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19、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的股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口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
20、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木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公司债券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i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1、。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A)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第
22、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xx或者名称与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与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与债券的编号。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
23、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XX或者名称与住所 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
24、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 公司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