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docx(1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 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 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 管理等,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2、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 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三条 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及操作范围为:(一)建筑电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第六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 教育等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 育合格。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统一组织本企业需要办理资 格证书延期复核手续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编制的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确保持证人员通过 继续教育及时掌握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技术规程和“四新技术”等,优
3、化专业理论知识,提升 实际操作技能,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第二十八条 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由 继续教育机构组织测试考核。继续教育机构为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需要对本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等情况 的真实性负责。测试考核情况应报市主管部门。第七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九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持证人员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持证人员,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 碍从事相
4、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安全生 产事故、违章操作、工作业绩等的管理记录;(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 资料。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在审核持证人员提交的延期
5、复核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 延期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情形的, 自收到延期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 手续,资格证书在原有效期基础上自动延期2年。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继续教育、延期复核、自主培训用人单位等工作管理制度和 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 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 录在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主管部门应
6、撤销资格证书:(一)持证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 核手续的;(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 发资格证书的;(三)将资格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 事特种作业的;(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撤销资 格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主管部门应注销资格证书:(一)被撤销资格证书的:(-)依法不予延期的;(三)持证人员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四)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注销的 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 标准考场
7、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设施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视 频监控全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应将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纳入住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从 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诚信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培 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 替考、抄袭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业人员考核成绩, 并在相关媒介通报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对频繁办理变更的 持证人员或用人单位,在相关媒介予以公示。第三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通过日常检查、重点 调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市主管部门实施特种作
8、 业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管理、继续教育、延期复核及考核基 地遴选与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 督办纠正、警示约谈、建议问责。市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等工作自查和自主培训用 人单位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检查,自(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延期 复核等工作接受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市主管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 会监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年 月 0o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9、)。操作范围为在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 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 拆除作业;(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操作范围为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 护和拆卸作业;(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操作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 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 挥作业;(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范围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 重机的驾驶操作;(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操作范围为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建筑 施工 特种 作业 人员 考核 管理 规定 试行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