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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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2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结 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职责分工(一)区农业农村委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 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 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 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给区 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 农
2、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 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 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非农村 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 相关手续。(三)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按权限负责辖区 内散户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及农用地 转用审批前期手续等工作,依法办理农村居民利用原有宅基 地建设住宅,新建、改(扩)建住房的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
3、农 村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落 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二、审批标准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 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三、审批流程(一)申报受理主体。1 .申报主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含原址改 建、改扩建和新建(迁建),依程序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 村宅基地(规划许可)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 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 组织提出申请。2 .受理
4、主体。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置专门窗 口,集中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 公室统筹开展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二)审核审批程序。1 .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 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 件3),并按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提 供申请材料。2 .村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召开村民小 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 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意见载
5、入申请表,将申请材料、会 议记录(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材 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 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进行重点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载入申请表, 并将全套申请材料送镇街受理窗口。审核未通过的,将申请 材料返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 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 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3 .现场踏勘。镇街受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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