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南省的品检左管理办法实施他则(M)(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 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药品监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在我省 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 行为。药品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涉及行政处罚案件 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2、42号)执行。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药物警戒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 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等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 品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被检查单位是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在我省的,省局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 药品采取相应措施;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外 的,省局将检查情况通报该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 监管部门。第三节现场检查结论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 况进行分析汇总
3、,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 进行分级。检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 场检查情况。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 评定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出 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确定缺陷的风险等级。药品经营企业重 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以升级。第三十条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 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 确定缺
4、陷项目。检查组应当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 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 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初步处理建议。上述缺陷和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 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如被 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检查员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注明 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 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三十一条检查组根据确定的缺陷风险等级,按照相应 的评定标准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形成现场检查报 告。现场检查报告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检查内容、发现问 题,涉嫌
5、违法违规问题移交情况等,以及提出的现场检查结 论和处理建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派出检查单位。第三十二条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 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 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 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L与药品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 险;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 明质量管理体系
6、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 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 .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 险;3 .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 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 .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 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 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一般缺陷或者主要缺陷,但不影响整体药品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对药品经营环节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检查结
7、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与药品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 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2 .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 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 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未负责药品质 量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企业一直未按药品GSP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2 .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个
8、 工作日内针对缺陷完成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 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 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提交给派出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 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 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 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 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四节综合评定第三十六条派出检查单位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应当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形成综合评定结论。省局组织开展的 检查,查验中心根据综
9、合评定结论出具河南省药品检查综 合评定报告书,报省局药品监管相应处室。第三十七条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 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 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 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河南省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格式由查验中心 制定。第三十八条药品检查机构组织的检查按照本章规定的 程序执行。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检查,除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条程序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其他程序。第四章检查分类 第一节许可检查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检查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
10、核发、变更、重新发放检查。第四十条以下药品生产检查由省局行政许可处组织,查 验中心具体实施。(一)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品GMP 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二)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 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MP符 合性检查。(三)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 的,应当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第四十一条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以下需要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由 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组织,查验中心具体实施。(一)拟生产药品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
11、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按照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 心的要求,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同步组织开展上市前的药品 GMP符合性检查。(二)拟生产药品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接 到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后,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自行组 织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三)拟生产药品已通过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省局药品 生产监管处决定是否开展上市前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前,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方 案,制作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照“放、管、服”
12、改革的要求,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 短相应工作时限。第四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 检查由省局行政许可处组织,查验中心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前,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方案,制作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 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 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相应工作时限。第四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检查一般由市、县 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方 案,制作检查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综合评定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根 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13、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缩短相应工作时限。第四十五条首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药品 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且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依据药品GS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许可检查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 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 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S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第四十六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 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 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查验 中心开展
14、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省外设立的,必要时, 省局协调门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节常规检查第四十七条常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开展的药 品现场检查、许可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许可后的药 品GSP符合性检查。第四十八条常规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合规性;(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 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每次检查涉及的具体检查内容以检查方案为准。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管部门或者药品检查机构进行常规
15、 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 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 查。第五十条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省局制定印发的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 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确定监管相对人的风险等级, 实行动态调整。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于每年年初制定年 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 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监督检查频次依据监 管相对人风险等级高低进行调整,但检查次数不得低于药品 生产经营相关规章要求的最低标准。第五十一条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
16、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对 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 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 检查不少于一次;(三)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 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 定药品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第五十二条 许可后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对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7、以 及有关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的检查。根据发起对象不同,分为监管相对人主动申请的药品 GMP符合性检查和监管部门发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监管相对人主动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因业务需要,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 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进行的药品 GMP符合性检查;监管部门发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是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品种上市后实施药 品GMP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节有因检查药品检查机构是指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对药品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检查并出具结
18、论 的机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是指经药品监管部门认定,依 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 认和风险研判的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包括专职药 品检查员和兼职药品检查员,专职药品检查员一般由药品检 查机构聘任并管理,专门从事药品检查工作;兼职药品检查 员一般由药品检查机构从相关监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等单位聘任,兼职从事药品检查工作。第四条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 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 和质量可控开展。第五条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及个 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 录、票据
19、、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六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管部门经风险评估,可以组织开展有因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 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企业频繁变更管理人员登记事项的;(八)生物制品批签发中发现可能存在安
20、全隐患的;(九)检查发现存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隐患的;(十)特殊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十一)其他需要开展有因检查的情形。第五十四条 有因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 当针对具体问题或者线索,明确检查时间、人员、检查方式 和检查内容。必要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 开展检查。第五十五条 有因检查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检 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认为有必要调整检查时间的,报经派出检 查单位同意后予以调整。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组长应当及时 报告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的;(二)需要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
21、口等风 险控制措施的;(三)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措施的;(四)违法行为严重需要立即立案调查的;(五)需要跨区域协查的;(六)需要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或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 机关的;(七)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事项。第五十七条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因检查,可 以根据检查情况适时通知对被检查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的省 局监管分局或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省局监管分局或市、县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 检查组的安排。第五十八条组织开展有因检查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 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药品 检查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