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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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 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 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 年印发)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 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 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
2、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 当,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江西省中小学生 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 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 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第十六条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不
3、得劝退、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 (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出国(境)就读定居的(须 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未向学校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 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 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 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作出刑事处罚 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 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
4、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 平考试和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 习修满三年,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要求的学分,参加并全部 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制定样式,学校印制。 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 实、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 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 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结业证和肄业证格式见附件1)。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
5、历证明(格 式见附件2),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 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第十八条 转学先由转入学校依据就读政策对学生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江西省中小 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并根据学生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中上传江西省中 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和2项关键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 请,再按照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进行核办。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 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 他
6、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6)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 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 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进行更新。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启 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力、。 学校应及时为初一、高一年级升学学生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 信息。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二十
7、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 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 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 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 接续并调整原来的学籍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到境外就读的学生, 不纳入辍学范围。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
8、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 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 管理和劝返。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 学籍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劝 返和学籍转接工作,严禁“入籍分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明确管理机构, 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为学 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 的保障条件。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各地各校不得随意 更换学籍管理人员,因工作或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 须书面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并且新老学籍管理员 工作交接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各地各校应科学核定学籍管理 员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各级 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级和校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 录2次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 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 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将各地学籍管理情况纳入设区市人 民政府、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内 容,并适时对各地各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10、,由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校长和相关 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
11、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中小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件:1.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江西省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2 .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江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存根 字第 号字第 号(校章)字第 号(校章)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民族,性别,现年岁,系 省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高中 学习,因,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年 月 日学校经办人:学校负责人:学籍主管
12、部门 盖章设区市教育行 政部门验印年 月日年 月日年 月日年 月日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民族,性别,现年岁,系 省县(市、区)人,从年 月至年 月在我校高中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学生相片(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章)校长(章)江西省义务教育学历证明书存根 字第号字学生(学籍号:身份证第号:),性别,年 月 日出生,口系 省 县(市、区)人,于年月在我校一(小章学、初中)毕业(学制年),原毕业证书号码号,;特发给证明。;年月曰:学校经办人:学校负责人: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盖章年 月曰年 月日年 月日江西省义务教育学历证明书学生(学籍
13、号:身份证号:),性别,年 月 日出生,系 省县(市、区)人,年 月 在我校(小学、初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 证书同等效力。学生相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章)校长(章)年 月 日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存根 字第号: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我校高 *第中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号,特发号(校章) 日 月 年号(校章) 日 月 年学校经办人:学校负责人:学籍主管部门 盖章设区市教育行 政部门验印年 月日年 月日年 月日年 月日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学生
14、(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 月 日出生,系省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学生相片(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章)校长(章)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转入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全国学籍号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具体地址现居住详细地址转入年级口小学级口初中级口普通高中级父母或监护人 情况称谓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原就读学校省市县(市区)学校原就读年级口小学级口初中级口普通高中级转学原因回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就读 口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发生
15、变更口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单位变更口父母或监护人务工(经商)地变更其他原因: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年月日就学证明材料 核验情况经手人签字:回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就读:口户口本(居住证) 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发生变更:口户口本 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单位变更:口工作证 父母或监护人务工地变更:口用工合同口缴纳社保材料 父母或监护人异地经商:口营业执照口税务登记证 其他情况:转入学校负责人签字:年 月日转入学校签章:年 月日说明:1,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转学原因和证明材料进行细化、明确。2.转入学校须对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对关键证明材料拍照备查,并填写本表。申请 转学时必须拍照上传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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