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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物资管理制度L总则为加强物资的验收管理,把好进货质量、数量关,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保证 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2. 1XXXX热电二期900MW级燃机原水预处理工程项目部设备、附属设备及其它配套 设备的制造质量、技术性能直接关系到机组投入运营后能否达到设计出力,稳发、 满发及经济安全运行。设备开箱检验及设备缺陷处理是对设备质量进行全过程控 制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本制度。2. 2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工程设备进场后的管理工作。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现行)。3. 2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规定能源部(1992) 215号。3. 3电力基本建设火
2、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3. 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3. 5制造厂家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3. 6施工合同。3. 7设备采购合同。4. 验收工作的组织甲供物资验收工作由项目部组织,项目部、综合部档案室(如有必要)、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生产厂家、商检局(如有必要)等共同参加。 根据物资类别及其它具体情况可减少参加单位和人员。1.1.1 1.1甲供材料类:由项目部专业主管人员负责,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 目部共同参加验收。1.1.2 国内设备或器材:由项目部专业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加。1.1.3 国外设备或器材:由项目部组织,项目部专工做好验收的各
3、项准备工作, 项目部在货物到达后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部和综合部档案室、业主、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供货商、商检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5.验收工作程序及内容1准备工作:5.1 .1熟悉有关资料、合同、技术协议;整理出制造厂家预先提交的单据、证件、 清册;掌握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材质、供货厂商。5.2 .2由项目部设备专工将到货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 位据此安排货位,安排起吊机具及装卸人员,并提前备好检验工具和开箱工具。5.3 临时接收:当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施工单位、项目部设备专工、业主、监理 人员应同时到位,根据合同要求对外观质量、型号规格、生产厂家、送货清单、
4、原 始报告等进行登记记录.5.4 验收:验收要从有利于设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出发,分两步进行。即接货 时的不开箱点件和出库前的开箱详细验收,前者由保管员作好记录,后者由参验各 方签署“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如果是裸装并且直达施工单位的物资,一般采取“接 运一验收f入库f出库的连续运作方式。5. 3.1不开箱检验:对货物的外观质量、数量包装质量进行验收,防腐包装是否 完好,裸装设备的外观是否损伤或变形,检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防冻、防震、防雨 雪、防潮、防颠倒等措施是否完好,由保管员作好记录。若实际数量与供方清单不 符(磅差超过允许范围),由项目部负责与供货方协调处理。卸车应按事先指定的 位置,有序摆
5、放。5. 3.2开箱检验:开箱验收时间依工程进度而定,顺序开箱。一般选择在安装设 备前的1个月左右,开箱后清点设备及附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合,装箱单是否与合 同相符合,实物是否与文件资料相符合。5. 3. 2.1凡参加开箱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性能,掌握验收标准,工作应严谨细致, 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5. 3. 2. 2开箱检验时厂家代表必须在场,如不能到场时必须委托项目部签认。所有 开箱资料由项目部设备专工收回登记后,使用单位借用。5. 3. 2. 3为了使设备管理微机化,设备到场后设备保管单位应按照开箱清单对设备 进行逐一检查,按照制定的标识规则编写KKS编码标牌,在设备上做出统一规范 的KKS
6、编码标识。5. 3. 2. 4设备管理人员应将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到货的日期、该设备的KKS编 码、是否存在缺陷、设备资料目录、领用人姓名及领用时间、使用部位等信息输入 计算机,做到设备的信息资源共享。5. 3. 2. 5装箱资料应齐全,一般包括:5. 3. 2. 5. 1设备清单和说明书;5. 3. 2. 5. 2设备总图;5. 3. 2. 5. 3基础外形图和荷载图;5. 3. 2. 5. 4 性能曲线;5. 3. 2. 5. 5使用维护说明;5. 3. 2. 5. 6出厂检验和性能试验记录。5. 3. 2. 5. 7核实设备外形及接口应与工艺设计相符合。5. 3. 2. 5. 8对进入
7、现场的设备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5. 3. 2. 5. 9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安装要求应与设计图纸相符;5. 3. 2. 5.10设备安装环境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具体要求;5 . 3. 2. 5.11设备技术性能和工作参数以及控制要求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5.4正式接收:当厂家原始票据齐全,复检报告合格后,由项目部填写“收料单”, 正式收料入帐。6 .验收要求一般要求6.1.1 如直接从生产厂进货,须提供生产厂加盖公章的正式质量证明书(印章清 晰可辩),以及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的复印件。6.1.2 如从中间商进货,须提供准用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生产厂质量证明 书的复印件上用文字说明
8、原件的存放处并签字、盖章。6.1.3 1.3如进货数量仅为质量证明书数量的部分时,供应商应在质量证明书中说明 货物的批号和数量,并签字、盖章。6.1.4 以上各文字说明要求字体工整、清晰,用钢笔书写。6.1.5 质量证明书内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订货单位、发 货日期、数量、合同编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如材料为钢材还应增加:牌号、批 号或炉罐号、表面形状。质量证明书中的检验项目应与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相符合。6.1.6 按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检验大纲或建设单位有复检要求的,由项目部 会同监理单位尽快组织施工单位取样送检。复检办法按工程技术部门的规定执行。 6.1. 7 材料出
9、厂资料和复检资料由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在物资运到现场10日内 将出厂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原件交项目部。6.1.8 施工单位将检验不合格材料的厂商、品名、批次、规格、型号、数量递交 项目部,项目部向采购部反映,由采购部向供货厂商进行退货和索赔。设备开箱检验后,若货物的外观质量、数量、随箱文件资料与实物对应情 况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都应在“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上(见附件 3)”签字。若某单位代表确有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并向主持单位请假,主持单位将 缺席者记录于“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上,继续组织开箱,则开箱检验结果同样有效, 事后缺席方代表应在会签证上补签字。如因货物开箱通知单在开箱前未送达参加
10、 开箱单位,致使该单位代表未参加开箱,事后缺席方有权拒签会签单。6. 1. 10设备开箱检验后,若发现货物有缺陷、缺件,设备及附件与装箱单不符, 装箱资料不齐全等情况,主持单位应在“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单上”上如实作好记录, 参加开箱验收人员均应签字。主持单位与参加开箱单位代表共同研究后做出纪要, 明确责任,落实处理方法、费用和时间要求,由项目部牵头与供货厂商进行交涉处 理。6.1.11 若开箱后资料不齐全而工程又急需时,可由需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 目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箱验收。主持单位在会签单上作好记录,各参加方代表 签字,事后项目部和采购部负责向供货商索取所缺资料。6. 1. 12 在设备
11、开箱验收时,主持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增加邀请有关部门的 技术人员对照图纸进行核对检查,可增加影像记录。6. 1. 13设备开箱清点后,若实物数量大于开箱数量,领用发放时,先按开箱数量 核发。6. 1. 14设备、材料随箱资料清点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汇总后,留存复印,原 件交项目部归档。6.1.15 施工单位领用设备材料后应记录签字,根据项目部或质检部门提出需要 复检的设备材料,其复检范围由施工承包商列出,经项目部审核、批准。如发生缺 陷按不合格品程序处理,施工单位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见附件4)报项目部 审查。待设备缺陷消除后,施工单位填写“设备缺陷处理报验表”(见附件5),经 项目部核
12、验后方可安装。6.2本规定不代替“验规”上规定的施工单位在设备、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 的验收要求,如复验、抽检、出厂证明的复核等。7 .注意事项采购部在与厂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提出主要和重要设备必须在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厂商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交货清册,并及时了解掌握厂家生产和发货情况。7.1 设备开箱验收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开箱前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准备 并组织实施,由项目部发出“货物开箱通知单”,并主持设备开箱验收,各单位代 表接到通知应如期参加,主持人主持做好“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 录”必须如实反映物资当时的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发现的问题和资料的短缺要逐 项记录,并注明
13、处理意见。各方代表应在开箱验收单上签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部、业主工程部、供货单位、档案室各保存一份。7.2 对开箱中的各类遗留问题,由采购部专业主管人员负责联系供货单位及时解 决,项目部专业人员配合。7.3 直达施工区域的物资,施工单位要保管好,不得擅自对设备开箱,否则由此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擅自开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7.4 验收并领出的物资,如果发生火灾、水灾、损坏、灭失等,应由领出单位自 行负责解决。8 .进口设备的验收严格执行1993年3月9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8.1 港口初验:在港口由港口代理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根据提单对件 数
14、和包装情况进行初验。如果发现残损或短缺,港口代理应取得承运部门签证并及 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残损或数量鉴定。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 验收。8.2 当地申报商检:项目部提前向江苏南京市商检局申请报检,提供合同的副本、 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填报“进口商品检验申请 单”。8.3 现场开验:项目部组织筹建处物资部、工程部和综合部档案室、商检局、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专家组、供货商参加,同时通知外方代表参加。如果外方代表 不在现场,应由项目部在开箱检验前20天通知外商,外商接到通知7天内应回答 是否参加检验。检验后代保管单位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该记录为中英
15、文对 照格式,中外双方共同签署,经商检局审核备案,各执一份。如果发现设备有缺陷 或短缺或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中方应协商外方限期解决,其处理意 见应记载在“设备开箱检验记录”中。该记录应提交项目部,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如果外方不能参加检验,采购部通知外方予以解决,否则向外方提出索赔。8.4 凡开箱验收发现的缺陷并需要重新进出港和二次交纳关税的物资,均需由商 检局签发“检验证书”,凭此出关、进关、免税。8.5 索赔:现场开箱检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90天)内提出索赔,但不应迟 于设备到港后180天内提出。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使安装工期推迟,为有利 于保管和存放一般应相应推迟检验的日期,但必须预先向外方提出延长索赔期的 要求,并取得外方同意,方可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8.6 所有的进口设备缺陷、短缺、外包装不良等问题,除有文字记录外,均应拍 照或摄录留证。8.7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由项目部组织,材料类的接运、检验、保管、发放 由项目部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统计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外联系工作统一由项目 部负责,所有双方往来的电报、传真、协议均应留存,口头的承诺都应以文字形式 表现并双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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