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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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 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 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 量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
2、规定。第三条【基本职责】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 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 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 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 量安全工作。第四条【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 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
3、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 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或建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 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发 现存在设计制造等同一性缺陷的,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召回, 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销售单位收到生产单位发布 的召回通知后,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召回相应产品。第五条【质量安全总监设置】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 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四)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单位;(五)销售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的单位;(六)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 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的大中型销售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 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第六条【任职条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 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二)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及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5、管理能力。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 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第七条【总监职责】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 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 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行使质量 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
6、)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积极整改落实。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总监职责。第八条【安全员职责】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 全总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二)检查销售过程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问题处置并及时报告质 量安全总监;(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 相关资料;(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
7、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员守则。第九条【日常管理】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第十条【日管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 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 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 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 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一条【周
8、排查】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根 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 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二条【月调度】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质量安全总监管 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 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 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存档要求】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 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 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
9、险管控清单 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 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 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 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 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 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培训考核】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 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 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
10、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 织对本辖区工业产品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 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奖惩机制】销售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销售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 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 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销售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销售 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
11、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销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应当认为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第十七条【罚则】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 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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