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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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和接班人,依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 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 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 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
2、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转入文管、理工科专业等。第三十三条转专业按下列两种办法办理:(一)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 款的,按下列办法办理:1 .符合转(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
3、 提出转(调整)专业书面申请,填写学院转(调整)专业 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分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2 .教务处及转入分院根据学生转(调整)专业申请,择 优选拔,并公布同意办理转(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 面通知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3 .转出学院接到教务处转(调整)专业通知后,应将学 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院;4 .学生接到教务处转(调整)专业通知书后,10日内按 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凭学校财务处收据按 流程到教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转(调整)出、转(调整) 入手续。(二)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的, 按下列办法办理: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
4、相关证明材料, 转(调整)出、转(调整)入分院严格审核,并由分院签署 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标准向学校 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办理转(调整)专业手续。此类情况转(调整)专业学生数额务必严格控制,严格 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公正。第三十四条学生转(调整)专业后的学籍管理:(一)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转(调整)入专 业的教学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课 程成绩与学分,可做为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具 体由转入分院和教务处认定)。(二)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对转(调整)入专业的 未修主要必修课程,应以自学为主,学校给予考核机会,考 核不合格按重修处
5、理。(三)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在原专业所领用的教材 自行负责处理,不予退换,转入专业的教材经本人申请由教 材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办理征订手续。(四)已转(调整)出到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得转回 原专业学习,也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程序:(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初,教务处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教 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一 般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在籍在读学生数的5%);(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向所在分 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分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将各分院同意转出的学生资料分别送达转 入专业所在分院,由分院进行考核,并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
6、 单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 分院,告之学生本人。学生本人需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 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的转出、转入手续。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的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系指在同层次、 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籍迁转手续。要求转学的,必须遵守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且符合如下条件 之一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 本校继续学习的学生;(二)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 学校学习的学生;(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
7、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 校。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或其他学籍不正常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七)不符合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 的。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的程序:(一)本省范围内转学1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应征得转入学 校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学校予以确认;.学校报江西高教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有效;2 .学生于学期末办理转
8、学离校手续,新学期到转入学校 报到、就读。(二)跨省范围转学1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征得转入学校 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学校予以确认;.学校报江西高教处批准后,发函至转入学校联系;2 .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至江西省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学生可于学期末办理转学手续。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 成学业,一般情况下,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本科 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 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9、可以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 长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八周 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 学时二分之一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分院同意报教 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的,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第四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一年为期。休学时间 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 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的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第四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
10、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第四十四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 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 处理。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 查和分管校领导批
11、准。伪造诊断证明的不得复学。(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 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三)复学的,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近专业)下一年 级学习。第六章试读与退学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 程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级警示,转入试读,保留学 籍一年。(一)考试科目不及格达四门(含四门)及以上;(二)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 上。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学年内经补考 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考试)或八门(考试考 查)及以上的;(二)连续两次受到留级警示,转
12、入试读的;(三)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 学业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A)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和学工处分别 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第四十九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
13、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 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 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7天,即视为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 法办理。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的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 规
14、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 任何证明。(三)秋季学期退学的,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的下 一学期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已缴费用不退。(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的,发给学位证书。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 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 书。第五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
15、结 业后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 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四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 一学年)的,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可 根据学生的需要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 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 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16、件,学校在学籍 档案上予以变更。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 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五十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 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 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
17、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的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六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 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18、,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
19、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的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六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 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 必要措施
20、。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 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 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 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
21、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六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 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 当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 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 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七十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的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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